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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哲学中的欲望与秩序

2016-02-01崔亨植

管子学刊 2016年3期

崔亨植

(湖原大学 航空服务系,韩国 群山 54058)



朱熹哲学中的欲望与秩序

崔亨植

(湖原大学 航空服务系,韩国 群山 54058)

为建设理想社会,儒家一直集中关注以下几个问题:哪种社会秩序是更为合理的?它合理的依据是什么?怎样才能实现并维持这种社会秩序?同时,与此问题相关的是,怎么去定义人的欲望,怎么去解决秩序与欲望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和矛盾。关于这些问题,朱熹用“天理之节文”定义了“礼”,认为在“公”的价值观视角上,“礼”是具体而现实的表现“天理之节文”的秩序体系。他把公和理同天理结合起来,在为这些概念提供存在论背景的同时,又赋予了其不可违背的绝对的道德权威。恰恰与之相反,朱熹又把人欲望中与公对立的私、与礼对立的欲,定义为私欲,认为“私”及“私欲”是为了维护社会“公”的秩序,强调为了保存天理一定要克服“私”及“私欲”。朱熹认为,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作为礼的主要构成内容,它们依据于天理,是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私”与“公”、“人欲”与“礼”的关系以及天理的特点,不是以社会秩序的重组为中心,而是通过“礼”所表现的社会秩序,寻求构建社会秩序的正确方向。

天理;人欲;天理之节文;礼;私与公

众所周知,《大学》所言的“大学之道, 在明明德, 在亲民, 在止于至善”[1]3,对于儒家来说,这是对学问的必要性以及通过它达到最终目标的象征性表现。这也表现出了儒家最为关注的问题点在于由人与人的现实生活而构成的社会。正是因为如此,如何在现实社会中实现“大学之道”达到至善的理想社会这一问题,才成为自孔子以来所有儒家共同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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