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的独立价值解析*
2016-02-01陈召坤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6年3期
●陈召坤
法官助理的独立价值解析*
●陈召坤
【内容提要】 法官助理有相对的独立价值。实行调审分离,由法官助理负责案件调解工作,可以克服传统调审不分带来的诸多痼疾。庭前程序的发达,使其具备了将绝大多数案件化解在这一阶段的现实功能,庭前程序的独立性体现了法官助理的独立价值。
【关键词】司法改革 法官助理 价值
一、法官助理在诉讼中的价值往往被低估
(一)观点一:作为法官的助手,法官助理是在法官的指挥下工作,干什么、怎么干,完全听命于法官,法官助理没有自己的决策权,一切以法官的意志为转移
这种想法实际上没有将法官助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职业看待,法官助理的设立,是建立在司法工作的精细化、审判事务的分工基础上的。实行员额制,为保持人员的高质量、高素质,法官数量控制在较少的水平上,并将非核心的审判事务交由法官助理来完成。法官助理在组织证据交换、调查取证时,需要根据现场情况随时作出判断,以便推动工作顺利完成。如果事事请示法官,待法官作出指示后再向下进行,一是法官没有那么多的精力应付这类琐事,违背了让法官腾出更多时间从事核心审判事务的制度设置本义;二是法官不在现场,无法准确作出恰当的应对,事实上无法进行相应的决策。
认为法官助理不能有自己意志的想法,实际上还隐含了一个判断,对从业人员来说,法官助理只是一项临时性的工作,从事法官助理,只是为其他职位积累经验、资历,往往忽视了调解等司法工作需要长期司法经验才能胜任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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