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结果评判”到“行为侧重”
——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程式化建构
2016-07-26李娜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6年3期
●李娜
从“结果评判”到“行为侧重”
——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程式化建构
●李娜
现代司法制度下,“法官不只是纠纷的仲裁人,而且在一般大众的心目中,他也是法律规则的宣示者”,①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然而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有可能犯各种各样的错误,法官行为失范之于法治的危害较之民众尤甚。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视野对我国的法官惩戒制度构建进行探讨。
一、法官惩戒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
(一)问题导向:法官惩戒制度的构建背景
1.“司法怀疑”:对司法不信任的泛化
司法是正义之最后防线,人民信赖司法,司法才能确实发挥伸张正义,定纷止争之功能。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足困扰凸显。据一份调查显示:社会公众普遍对法官总体评价偏低、对裁判公正度信心不足、对法官社会印象偏差、法院社会形象刻板。②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路径和实现方式研究》,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8期。公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呈现泛化态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体制已经进行了三轮15年的改革,但是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并未提升。据统计,2009年至2013年的5年间,全国人大代表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反对票均高达400票以上,2013年更高达605票,创五年最高。多年司法体制运行形成的内外积弊,使得单纯的“扬汤止沸”已无能为力,必须进行一场“釜底抽薪”式的改革。
2.“结果评判”:初衷与实效的背离
“错案”是一般指法院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发生了错误,侧重于法院裁判的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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