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食品安全法》中的召回制度
2016-02-01李前进刘保山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
李 洋 李前进 刘保山
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212
浅谈《食品安全法》中的召回制度
李洋李前进刘保山
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212
摘要: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在许多制度和规定方面有很大的进步,尤其是在第63条关于食品召回制度上,规定的更加具体和细化。但是关于召回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食品安全法》修订后的第63条入手,对食品召回制度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为《食品安全法》更好的被执行和实施提出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召回;修改;明确责任;食品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的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近些年的“三鹿奶粉”“双汇瘦肉精”等事件却让我们反思,从法律层面来看,我们有各种各样的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是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之一,为何就没有发挥其作用?新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召回一节进行了较大修改,下面笔者将以此为据,对食品召回制度进行分析。
所谓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发现其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不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者停止生产该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通过此概念我们可以看出,食品召回是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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