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2016-02-01袁伟伟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袁伟伟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论我国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袁伟伟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摘要: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关于造成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仅在一些相对低层级的法律规范中有相关规定但规定比较零散,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指导案例,但是这些都不足以面对特殊体质受害人赔偿责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本文针对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参考国外在该领域的理论和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以应对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件日益增多的现实情况提出建议。
关键词:特殊体质;损害赔偿制度;侵权责任
一、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
(一)我国相关立法现状
我国在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关于造成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只是在相对低层级的法律规范中有所规定。在我国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3款中对这一问题有所涉及。该条款即为“损伤参与度”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并以此作为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损伤参与度”一般径直比较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范围,不宜扩大适用,应将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结合起来共同判断可归责的原因和责任承担的范围。此外还在《工伤事故处理条例》第15条,第12条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面对司法实践中多种情形下,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显得捉襟见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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