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契约公正原则”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补充
——合同法原则的语言符号学视角解构之一
2016-08-12范一丁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范一丁
贵州黔匀律师事务所,贵州 都匀 558000
以“契约公正原则”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补充
——合同法原则的语言符号学视角解构之一
范一丁
贵州黔匀律师事务所,贵州都匀558000
摘要:“契约自由原则”作为以“语言”形式存在的“符号”,可以“契约公正原则”进行补充。而以语义分析KF模式对“契约公正原则”进行解构,至少可以证明因其具有确定性,可以将这一“道德规则”纳入法律原则体系。由于对“契约公正原则”的遵循,是通过对能指和所指之间特定的约定俗成关系的遵循来实现的,这既体现了任意性规则,又体现了规约性和社会性。因此,可以“语言”的整体性规约,使通过“言语”限制规则形成的“契约公正原则”得以证成。
关键词:合同法;契约自由原则;实质公正;语言符号
契约自由原则,作为以“语言”所表现其存在的“符号化”,首先体现了“所指和能指”关系的“任意性规则”,即由“语言间的差别和不同语言的存在”,可以证明[1]。而对于“所指”(概念)与能指(语言)所共同构成的有关于“契约自由”的“符号”来说,其服从任意性规则,即表明对其“限制”的必要性。而“限制”的形成,只能来自于另一“符号”,如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却并非可以由其自身的“构造”得出。
当然,这种“限制”,从“逻辑”上说,是不可能做到周全的。
因为对契约自由原则的把握,只能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进行分析,“一个普通的顾客”,显然不可与“一个强的商业组织”之间,在订立合同和确认合同内容时,以地位的平等来体现双方“合意的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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