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2016-02-01陈金明
法制博览 2016年26期
关键词:效力
陈金明
福建省莆田市木兰公证处,福建 莆田 351100
浅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陈金明
福建省莆田市木兰公证处,福建莆田351100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论述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适用条件、范围,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债权文书的审查,执行证书的送达,以及目前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问题等内容。
强制执行条件;执行览围;担保人责任;执行证书
强制执行效力有助于公证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助于促进公证工作的执行。而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不仅是社会功能的最好展示,也是确保债权人权利的有利武器,能够有效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进而降低债权成本。随着社会的发展,债权债务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对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的研究,能够更好地处理相关的债权债务问题。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适用条件
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国家赋予的权利,由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对追偿债务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审查,确认其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文书。由此可知,债权人已通过公证的合法途径获取了执行依据——债权债务关系已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证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审查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在确认其符合强制执行条件后,可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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