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扶养关系法律界定
2016-02-01李鹭红
法制博览 2016年26期
关键词:生活
李鹭红
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山东 莱芜 271100
继承公证扶养关系法律界定
李鹭红
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山东莱芜271100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是基于相互存在扶养事实为前提的,在实践中,办理继承公证时,如何正确认定扶养事实,维护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的权益得以实现,本文做了阐述。
公证;继子女继承;扶养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明文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相互有扶养关系为相互享有继承权的法定前提,而在公证实践中如何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相互是否有扶养关系却成了办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法定继承公证的瓶颈。所谓扶养,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故继承法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扶养关系,其“扶养”应属于广义的。在公证实践中何种事实是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扶养关系的标准呢?
一、扶养关系的特性
(一)抚养关系具有法定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婚姻关系形成的没有血亲关系的特殊身份的人。
(二)扶养权利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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