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账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占地补偿款的行为定性
2016-02-01赵凯
法制博览 2016年26期
关键词:国家
赵 凯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00
报账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占地补偿款的行为定性
赵凯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400
刘某侵吞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占地补偿款案社会影响恶劣,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有的意见认为职务侵占罪,笔者分别从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和财产属性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讨论。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财产属性
一、基本案情
2008年年底,因布设管线需要,国家南水北调工程临时占用某村190余亩土地,刘某是该村委会报账员,负责全村财务工作,在此次南水北调工程中负责占地补偿款的发放工作,刘某利用负责发放全村南水北调工程占地补偿款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增占地面积1.5亩的手段,侵吞本属于村委会集体土地的占地补偿款7万余元。刘某承认自己制作了占地补偿款发放明细表,也承认这笔钱是自己从银行取出来的,但拒不认罪。其辩解多出的这7万余元肯定是自己取出来用于村委会日常支出,自己没拿这笔钱,其对于赃款的去向又进行了多种不同方向的辩解。
二、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利用发放占地补偿款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增占地面积的手段侵吞占地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其一,刘某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发放全村占地补偿款,其具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行政,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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