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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发展的特点、原因和历史地位

2016-02-01王裕

法制博览 2016年26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发展

王 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浅谈我国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发展的特点、原因和历史地位

王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法律发展史上的重要时期,本文在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发展的概况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其发展的特点,形成的原因以及其在我国法制上的特殊历史地位。

魏晋南北朝;法制发展;特点;地位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展情况概述

(一)三国时期

三国时期,魏蜀吴三足鼎立,在基本沿袭汉朝的法律是同时也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有所创新。其中蜀国以汉朝正统自居,基本沿袭汉制,并且在蜀汉建立初期,即由诸葛亮等人来制定《蜀科》。在其后诸葛亮主政时期,科教严明,更是提出“以法治蜀”的主张,陆续制定“法检”、“科令”、“军令”等篇目,史称“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诫明也”。同样,吴国也基本沿用汉制,但也在孙权的主持下对法令有两次较大的立法活动。

而在三国中,魏国的法制发展最为突出。从立法上来看,魏国制定的《新律》是三国时期最重要的立法活动,魏律在篇目上相比汉律大为精简,同时在体例上也做出了重大变革,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与此同时,魏国在刑罚改革和司法制度方面也都较前朝有所创新。

(二)两晋时期

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史称《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和杜预作注释,与律文一起通行全国。《晋律》无论是从立法技术还是立法内容都有较大的进步,例如,晋律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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