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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下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2016-02-01熊霞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熊 霞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

新司法解释下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熊霞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00

摘要: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解释(一)》使得司法实践中不动产登记纠纷问题有了新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物权变动;物权法;司法解释

一、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物权变动的模式选择,决定了物权变动的效力问题。物权变动是指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情形。物权变动模式是给生活中无处不在的物权变动情形提供一个确定的标准,以期将复杂多变的物权变动情形处于一种稳定状态从而更好地保护物权变动的效力,达到保护社会交易、财产流转、维护社会秩序。纵观世界各国法律,物权变动模式大致为三种,一是物权形式主义,二是债权形式主义,三是意思主义(也称债权合意主义)。第一种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其主张物权的动产交付及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形式。那么根据这一模式,当事人之间实现物权变动不仅要求双方有物权变动的合意,还需要双方基于合意而付诸外在的表现形式也即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第二种是以奥地利、瑞士民法典为代表,其主张债权合同是物权变动的根本原因,即物权变动的本质在于双方当事人基于债权合同这一法律行为而做出的交付动产或不动产登记。换而言之,债权形式主义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意思存在,而仅强调债权合同中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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