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会议没有搁置权
2016-01-23臧必飞
人大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人事
臧必飞
武春在2015年第10期《人大研究》发表《主任会议对人事任免有搁置权》一文认为主任会议对人事任免有搁置权,我认为主任会议对有需要进入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事项有决定权,而没有搁置权,不能混淆了个人搁置权和集体决定权的区别。
所谓搁置权,又叫搁置否决权,在国外一般是指某些国家元首所享有的推翻已被议会通过的法案或使其延缓生效的权力,又称口袋否决。既不需要理由也不能被国会推翻,实际上是个人具有绝对否决性质。而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一府两院”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或者具体事项进行初步审查,是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两部法律都明确要求无论来自“一府两院”的议案,还是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或者部分委员提出的议案都要经过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同意,方可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从中不难看出,主任会议对议案等事项是否进入常委会议题或者进入时间有决定权,而不是搁置权。
为什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内容必须通过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呢?主要原因是保证常委会审议工作顺利有效开展,是一种前置性质的制度安排。主任会议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保证议题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保证议题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三是保证议题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主要是指议案要符合地方工作中心和人民群众的意愿,要符合政府工作重点,人事任免议案,要符合党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提名过程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