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于法有据”的四维审视
2016-01-16杨在平
理论探索 2016年1期
杨在平
〔摘要〕 对“改革于法有据”需要进行多维度的审视。具体讲,在价值层面,法律正义对改革具有评价指引作用;在方法论层面,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在规范层面,改革对法具有塑造功能,法对改革具有规范作用;在目标层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的确立提供了“改革于法有据”的理想状态。
〔关键词〕 “改革于法有据”,法律正义,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1-0113-0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1 〕的重要论断。这一论断的提出,是我们党对改革与法关系认识的重要飞跃,关系到改革的推进和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笔者认为,科学把握这一论断,应明确两个前提:一是这一论断把改革与法最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既表明我们党在改革理念、改革思维、改革实践和改革目标上的深化提升,也表明法律(法治)在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深化提升;二是在对法的理解方面,不能囿于现成立法,而要从治理的视角,从立法、法律价值、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治实践多方面把握,只有坚持这种开放性立场,才能在改革与法之间建立起一种动态的、多层次的内在关联。
一、 价值层面:法律正义对改革的评价指引
总结三十多年中国改革的历史,具有极其明显的两个特征:其一,中国改革作为一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抉择,实际上是“经济发展优先逻辑”①对长期以来“以阶级斗争为纲”主导下的“政治优先逻辑”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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