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016-01-16王征兵

理论探索 2016年1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摘要〕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由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服务体系组成。以小农户为代表的旧的经营主体因没有经营积极性以及对农业科技缺乏兴趣,已经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所以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的主体,它们是农业发展的新动力。旧的农业服务体系也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需要建立以政府、农业科研单位、农民民间组织、农村供销合作社、涉农企业为主的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根据不同主体采取不同措施。培育家庭农场,需要政府及时公布农场标准,在土地流转方面给予协调和帮助,为家庭农场提供公共服务和资金扶持。培育专业大户,需要科学选择农业项目,科学营销农产品,科学管理。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提高合作社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完善合作社的民主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提高合作社管理水平,对合作社分级管理。培育农业企业,需要提供项目资金支持、信贷优惠、税收优惠和配套设施建设。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需要激活政府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激励农业科研单位从事农业科技服务,鼓励民间组织为农民服务,焕发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活力,拓展涉农企业服务范围。

〔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1-0096-07

一、什么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都明确提出要积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也提出要优化经营体系,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性可见一斑。纵观世界农业发展规律以及我国农业发展现实,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什么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二是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两者组合在一起就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什么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诸多说法:有的人认为是四个,即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这与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的认定是一致的;有的人认为是五个,即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园区;有的人认为是三个,即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笔者认为是两个: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因为,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是很难严格区分的,二者的基本特征大体相同,都是以家庭作为经营单位,都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都是从事种植业或养殖业等等,所以应该划归同一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经营主体的联盟,是主体间的一种合作方式,而不应划为一种新的经营主体。农业园区只是农业经营的一种方式,园区肯定是由某个主体经营的。如果它由企业经营,那就归入农业企业;如果它由农户经营,就归入家庭农场。所以,我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是两个,即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这两者区分明显:一是经营规模大小不同;二是劳动力构成不同,家庭农场以家庭劳动力为主,而农业企业以雇工为主。

什么是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建立以政府、农业科研单位、农民民间组织、农村供销合作社、涉农企业为主的农业服务网络。农民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进行农业生产的过程中,需要购买化肥、农药、种子、农业机械、地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农业技术指导,而这些需求仅靠某一个机构来提供是很难满足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因此就需要多种机构和部门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服务体系共同为农业经营主体服务,这个服务体系就叫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应由以下方面构成:

一是政府,包括农技站、植保站、兽医站、园艺站等专门为农业服务的机构,而且从国家农业部到乡镇政府都有类似机构,虽然这些机构多数已划为事业单位,但它们依然由政府拨款、政府管理,所以应代表政府为农业经营主体服务。

二是农业科研单位,如农业大学、各级农科院等,它们不仅要研究各种农业科学技术,还有将研究出来的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出去的职责。

三是企业,如各种农资经营企业、农机销售企业、农业咨询企业、庄稼医院等。这些企业多数是民营的,也是经营积极性最高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是目前最有动力和活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它们为农业经营者提供了化肥、农药、种子、农业机械、地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及农业技术指导。

四是民间组织,如农业科技协会以及一些公益性的社团组织。

五是农村供销合作社,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它曾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力军,不仅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还收购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后来这两项功能都弱化了,尤其是收购农产品的功能几乎没有了,现在只剩下销售农资的功能了,而且由于民营农资企业的迅速发展,它的市场份额也缩小了。

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替代旧体系的缘由

(一)旧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经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所谓旧的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上世纪80年代初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形成的经营主体——农户,农户在我国有2亿多。旧的农业经营主体的突出特征是经营规模小,严重阻碍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旧的农业经营主体缺乏经营积极性。旧的农业经营主体之所以没有经营积极性,主要是因为对于大部分农户来说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已经不是农业了,而是农业之外的收入。农业之外的收入主要有三个方面:(1)打工,中国的农民工目前有2.8亿,平均每个农户有一个打工者。每个打工者每个月工资按2500元计算,一年可以收入3万元。而我国户均6亩地,3万元是6亩粮食利润的10倍左右,也就是说,一个农户只要有一个打工者,其农业收入只占其家庭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农户咋可能对经营农业有积极性?!(2)经商,这里包括开办商店、酒店、工厂等,农民开办的各类企业约4000万个。(3)财产性收入,如郊区附近农民的房租收入、土地租金收入等。(4)转移性收入,如政府的各种补贴,在外工作的子女给农村父母的赡养费等。

由于农业收入只占家庭收入的一小部分,所以,很多农户就不愿意给农业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也不追求产量和质量,导致土地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实际上是浪费了大量土地资源。

上世纪80年代,农户之所以经营积极性很高,农户经营成为农村改革成功的主要标志,是因为当时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来自农业,打工、经商的机会很少,其他收入来源也很少,农民只能一心一意搞农业。而三十年后的今天,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民的收入结构也发生了重要变化,所以,农民没有了经营农业的积极性。

2.旧的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科技兴趣不大。农业的竞争靠科技,但绝大部分小农户对现代农业科技很漠视,在农村搞个技术培训班,常常要给农民发一袋化肥或两袋洗衣服、甚至五十块钱才愿意参加培训。因为规模小,是否采用科学技术对收入没有太大的影响。笔者曾经问一个农民为什么不参加村里举办的“鸡的科学饲养培训班”,她反问我:我才养了三只鸡,再科学饲养,三只鸡一天能下四个蛋不?

我国耕地面积在不断减少,人口却在不断增加,如何用越来越少的耕地养活越来越多的人口?只有一个办法——提高单产水平,而提高单产水平,一靠科技,二靠农民的积极性。那么,如何才能激发农民的积极性以及使农业科技得到推广呢?只有实现规模化经营,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假如让一个农民养5万只鸡,种300亩地,他肯定会全身心投入经营活动,并且千方百计依靠科学技术,因为,养5万只鸡有没有科学技术,经济效益就会有巨大差异。

中央提出了四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这四个主体表面上看,是完全不同的,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经营规模都比较大。只要规模大,农民就会认真经营并乐于采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基于此,我们要用新主体逐渐替代旧主体。

(二)旧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需要。旧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在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建立的从国家到乡镇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也就是各级农业部门分管的农技站。这种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之所以在人民公社时代曾发挥了良好的农业科技推广作用,主要因为这种体系能够和生产队的集体生产相对接。实行农户经营后,这种体系与农户很难对接。作为农技人员,付出了劳动,既无法从农户收取费用(因为农户不愿付费),政府也无法给予相应的经济报酬,起初是政府财力不足,没有足够的经费支付报酬,现在虽然有资金了,但农技人员给农户的服务数量和质量难以考核,因此也难以支付报酬。因为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农技人员没有服务的积极性。虽然这个体系至今依然存在,但不能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有效的服务。然而,农业生产经营者需要在新品种、新技术方面给予指导,需要在农产品市场信息和农产品市场营销方面给予帮助,因而就需要建立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满足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农业服务的需要。

新的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替代旧的农业经营主体,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需要替代旧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总而言之,新的农业经营体系需要替代旧的农业经营体系。

三、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经营主体的培育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所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 〕 。按照中央精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因此下面分别阐述一下如何培育这四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家庭农场的培育。培育家庭农场,必须明确家庭农场设立的条件,这样农民才有为之努力的方向。家庭农场应该具备三个条件:

1.适度规模。规模过小,就依然属于旧的经营主体;规模过大,家庭劳动力就不够用,因为家庭农场必须以家庭劳动力为主,另外,规模过大,管理难度也加大了,多数农民不具备这样的管理能力〔2 〕159-171。那么,适度规模应该是多大呢?笔者认为适度规模应该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家庭农场中主要劳动力的纯收入等于或大于城镇职工的平均收入;二是依靠家庭主要劳动力能够让农场正常运行。这两个条件是确定家庭农场规模的依据。我们查看了陕西省家庭农场规模的条件:种植粮食,关中和陕南100亩以上,陕北200亩以上;种植果树30亩以上;种植蔬菜20亩以上;养猪300头以上;养羊200只以上;养牛100只以上。以每个家庭农场夫妻两个劳动力计算,按以上产业五年的平均利润核算,这样的规模能够使家庭农场中夫妻的纯收入等于或大于城镇职工夫妻的收入,而且这样的规模,夫妻两个劳动力基本可以使其正常运行。

那么为什么家庭农场中主要劳动力的纯收入要等于或大于城镇职工的平均收入呢?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愿意留在农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如果收入长期低于城镇职工,他们也会离开农村进城打工或做生意。但没有人种地是不行的,因为13亿人要吃饭,所以必须稳定这支农民队伍,而且农村环境艰苦,应该让他们的收入略高于城镇职工,算作对他们的补偿。

2.家庭劳动力为主。家庭农场,顾名思义,应以家庭劳动力为主。根据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的解释,家庭农场不允许有长期雇工,但可以有短期雇工。陕西省规定:家庭农场可以有短期雇工,也可以有长期雇工,但长期雇工的数量不能超过家庭主要劳动力的数量,比如,家庭农场自己有两个劳动力,那么雇佣长工的数量最多为两个,不能超过两个。限制家庭农场雇工数量的主要目的,一是鼓励农民通过自己的劳动勤劳致富;二是雇工过多,管理难度较大,多数农民缺乏管理能力。

家庭农场是否雇工、雇工多少,谁来监督呢?家庭农场在什么部门注册,就由什么部门监管。有的省份,家庭农场在工商局注册;有的省份,家庭农场在农业局注册。但实际上,监管每个农场到底雇佣多少人,是有难度的。最切实际的办法是控制经营规模,如种植粮食,只要不超过200亩,就不可能有太多雇工;如果养猪不超过500头,一般夫妻两个劳动力就够了,不需要雇工。所以,家庭农场的规模不仅要有下限,还要有上限。

3.一业为主。根据农业部的要求,一业为主指1~2个产业,一般不超过3个产业。因为产业过多,势必无法精通,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都无法保证,必然造成农业资源的浪费,这将与设立家庭农场的初衷相违背。如果只经营一个产业,必然精通这个产业,就能提高农产品数量和质量,使农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农业部对家庭农场有指导性的意见,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差异很大,所以,允许各地制定本地区的家庭农场标准。当地农民只要符合本地区家庭农场标准,就可在当地有关部门注册家庭农场。

如何培育家庭农场呢?一是及时公布当地家庭农场标准,让农民有据可依,并有努力的目标;二是基层政府应在土地流转方面给予协调和帮助,使得有建立家庭农场意愿的农民能够获得足够的土地;三是为家庭农场提供公共服务,如道路的铺设、水电的配套、农业科技的指导等;四是资金扶持,对于发展好的家庭农场应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并鼓励银行在贷款方面给予家庭农场一些优惠政策。

(二)专业大户的培育。专业大户是指从事某一农业产业、且规模较大的农户,而且所从事的农业范畴一般在种植业和养殖业。如何培育专业大户呢?

1.科学选择农业项目。相对于小农户,专业大户在选择项目方面应坚持以下两个原则:(1)人无我有。如五彩土豆、微型黄瓜、双矮苹果等农产品市场上没有或者很少,上市后往往能获得较好的收益。(2)人有我优。如有机大米、红心猕猴桃、薄皮核桃等农产品比普通农产品优质,价格才能较高。如果专业大户的农产品价格与普通农户的一样,就往往难以逃脱亏损的命运,因为普通农户土地没有租金,自己的劳动力不计报酬,而专业大户的土地是租来的,还要雇佣许多劳动力,其成本比普通农户高的多,如果在农产品价格方面不能高于普通农户就有可能亏损。政府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农业项目选择方面给予专业大户指导和帮助。

2.科学营销农产品。目前,农民所采用的农产品营销方法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守株待兔”,就是农民将农产品收获以后放在家里,等着客商上门收购;另一种是“提篮小卖”,就是农民走街串巷地销售农产品。就笔者所知,目前农产品营销的方法至少有一千多种,很多大学都专门设有市场营销专业,市场营销已成为一门体系化的科学。而农民对诸多的科学方法基本上都不了解,更谈不上掌握和运用。落后的营销方法严重制约了农产品的销售和农民增收。

作为小农户,是否科学营销影响不是很大,因为他们的农产品数量较少,但专业大户就不同了,农产品数量多,且成本高,如果不科学营销,收入就比较少,甚至亏损。那么,如何帮助专业大户科学营销农产品呢?一是政府聘请市场营销专家或市场营销经验丰富的职业经理为专业大户进行营销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科学营销的能力。二是政府邀请营销专家帮助专业大户进行农产品营销策划,或者由专业大户聘请专家策划,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三是由政府组织或专业大户自己到农产品营销做的比较好的企业或地方学习,如陕西省武功县农产品电子商务做的很好,就可以学习人家的先进经验,提高自己的农产品营销水平。

3.科学管理。专业大户由于有一定量的雇工,所以如何管理雇工就显得比较重要,但大部分专业大户缺乏科学管理的能力,所以,政府或合作社就应该在科学管理方面对专业大户进行培训,或者组织他们到管理较好的企业、农场去参观学习,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合作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方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民的必由之路。这已经是所有人的共识,没有任何异议。因为没有合作,单个农户难以进行病虫害、尤其是瘟疫的统一防治;没有合作,单个农户难以应对大市场的竞争;没有合作,单个农户难以建立农产品品牌;没有合作,单个农户无法科学营销自己的农产品,难以做到优质优价。所以,合作成为一种必然选择。虽然大家都认识到要合作,但合作起来却异常艰难。这是一种典型的“知易行难”现象。

为什么合作这么难呢?一是原来以村为单位的集体经济制度就是一种合作经济,但在这种合作中,社员的利益受到了伤害和侵蚀,即使今天仍然有部分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在侵吞集体和村民的利益,使农民对合作失去信心,对合作社的管理者失去信任;二是我国正处于商品经济的起步阶段,金钱至上成为一部分人的信仰和追求,于是在商业活动中频繁出现贪污、欺骗、巧取豪夺等不良行为,导致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难以相互信任。我们知道,合作的基础就是信任。在信任缺失的条件下,就无法合作。〔3 〕 这正是中国农民难以合作的根源所在。

在各级政府的积极支持下,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已经不少了,截至2014年底,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达到137万之多,但关键是运行良好的合作社很少。那么如何让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持续发展呢?

1.提高合作社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社员们参加合作社是奔着利益而来的,如果合作后不能获得更多的利益,合作社就对社员没有吸引力。那么如何才能让社员获得更多利益呢?从目前来看,最直接和简洁的方法是从农产品品牌建设和农产品市场营销方面入手,能把农产品卖个好价钱,让社员获得更多利益,合作社就有吸引力和凝聚力。这是合作社发展的持久动力 〔4 〕67-73。

2.完善合作社的民主机制。(1)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利机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成员较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在表决机制上,一般应规定会议必须由全体成员的2/3以上参加,决定事项需要参加人数的过半数通过,对于重大事项需要2/3以上参加人员通过。(2)管理机构。一般规定设立理事会,作为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3)监督机构。一般设立监事会,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4)日常运行管理部门。对于规模比较小的组织,一般由理事会负责日常的各项工作,但对于规模比较大、业务内容较多的组织,则在理事会下设立总经理及若干个部门,负责日常事务。

3.完善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对外来资本和社会资本实行按股分红,合作社内部则实行按交易额返还。让每个社员,包括合作社负责人获得合理的收益。利益的不合理分配,可能导致合作社解体 〔5 〕4-8。中国人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其实,这里的均,不是一定要平均,而是要合理。

4.提高合作社管理水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负责人进行管理能力培训,提高他们管理合作社的水平,尤其是提高他们对社员的凝聚力。

5.对合作社分级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分级管理,事后激励,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升级晋档,对发展好的合作社进行奖励,引导和激励更多合作社朝好的方向发展。

(四)农业企业的培育。农业企业分为三种:一是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企业;二是农产品加工企业;三是将第一、二、三产业融合在一起的企业。

对于第一类农业企业,政府应该采取“不支持、不反对”的政策。不反对的理由是:企业按照市场法则从农民手里流转到土地,并按市场法则经营和获取利润,我们没有反对和限制的政策依据,每个个人和企业都有经营农业的权利和自由。不支持的原因是:一是企业的大规模经营,剥夺了更多农民经营农业的可能性,比如笔者曾调查了一家种植玉米和土豆的农业企业,其种植规模达22000亩地,占到了一个乡镇50%以上的土地。如果按照一个家庭农场100亩计算,22000亩地可以培育220个家庭农场,一家企业剥夺了220户农民成为家庭农场的可能性,所以,不应该鼓励这样的农业企业。二是农业企业规模过大,就为劳动力转移带来巨大压力。如果一个乡镇4万亩地,由两个企业全部耕种了,那就意味着该镇数万农民必须转移出去,这显然是不现实、不可能的。三是能够有资金经营几千亩地、甚至几万地的人,已经是社会上的富裕阶层了,政府不应该再以项目资金的形式几百万、几千万支持他们了,政府有限的资金应该支持目前还不富裕、而且勤勉劳动的农民,这部分农民主要是家庭农场主。

第二类和第三类农业企业,政府应该给予支持。一是这两类企业所做的事情,一般农民是做不了的,因为投资很大,技术要求比较高,所以只能由他们去做;二是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有利于带动第一产业的发展,从而有利于农民所生产农产品的销售以及农民增收,所以应给予他们支持。那么如何支持他们的发展呢?

1.项目资金支持。政府设立相关的项目资金,对优秀的农业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帮助其做大做强。所谓优秀的企业,一是发展前景好,具有持续发展的潜力;二是管理规范;三是对农民增收致富具有较好的带动作用。

2.信贷优惠。对于这类企业,一是降低贷款条件,二是提供政府担保,帮助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三是政府可以以贴息办法,达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撬动更多金融机构资金,满足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要求。

3.税收优惠。这类企业的发展往往不仅仅关乎它们自身的生产和盈亏,而且关乎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所以政府应积极扶持。扶持的方法之一就是税收优惠,通过税收优惠,让利于企业,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然后企业对农业、对农民增收就有了更大的带动作用。

4.配套设施建设。企业的良好发展还需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如道路建设、水电和网络配套、甚至包括企业的社会治安环境建设等。

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建立以政府、农业科研单位、农民民间组织、农村供销合作社、涉农企业为主的农业服务网络。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单位和建制都有,只是缺乏活力和创新,无法满足农业经营主体的需要,所以,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其“新”的内涵主要是激发其活力。

(一)激活政府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各级政府都有农技站、植保站、兽医站、园艺站、林业站等农业服务机构,目前最大的问题是缺乏有效机制调动农技人员的积极性,为农民提供的服务不多,质量不高。许多地方政府也做过积极尝试,如陕西省宝鸡市的“农业专家大院”、海南的“农业110”等。但至今仍没有一个全国普适的、而且行之有效的机制。如何激活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呢?笔者认为,应该把农业科技推广分为两类:一是便于市场化的服务,交给市场,把这部分服务从政府服务中剥离出来,把相应的机构变成企业,他们与其他社会企业一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由被服务者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给予服务者一定的服务费;二是不便于市场化的服务,如动物防疫等,尽快研究考评细则,并制定出相应的奖惩措施 〔6 〕195-200。

(二)激励农业科研单位从事农业科技服务。农业科研单位主要指农业大学和各级农科所。我国大约有六十多所农业大学,每个省都有一个农业科学研究院,每个地市都有一个农业科学研究所(全国共300多个)。目前农科院和农科所做的农业科技推广工作还比较多,但农业大学主要致力于教学研究工作,对推广重视不够。因此,应从以下方面激发农业科研单位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积极性:

1.设立农业科技推广专项经费和专项课题。在农业科研单位的经费预算中,专门单列出一部分经费,只用于农业科技推广,敦促农业科研单位从事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另外,设立农业科技推广专项课题,鼓励有兴趣的科研人员申报,从经费上支持和管理科研人员从事推广工作。

2.给予农技推广人员应有的待遇。农业科研单位、尤其是农业大学的研究人员多数不愿从事推广工作的主要原因是待遇得不到保障。比如推广人员由于发表论文少,很难晋升职称;推广课题不能与研究课题享受同等奖励;等等。为此,应改革目前的机制。一是在职称晋升方面应向推广人员倾斜,单独制定晋升标准,不能用科研人员的条件衡量推广人员。如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每年从晋升指标中专门划出一部分指标给予农技推广人员,让推广人员与推广人员竞争,而不是与善于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竞争。二是对待农业推广成果应与农业科研成果同样的待遇。三是给予条件保障,如推广人员经常下乡,应在交通补助方面给予更多补贴等。

3.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推广人员转让农业专利或参与农业经营。从政策上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推广人员转让农业专利,获取合理报酬。鼓励农技人员参与农业企业经营,或者为农户服务时收取服务费。

(三)鼓励民间组织为农民服务。民间组织包括农业科技协会、社会上的公益组织等。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经费支持。民间组织虽然是自我服务、自我运行的组织,但对于能够积极开展活动,明显促进农民增收的民间组织,政府应给予资金扶持,帮助民间组织发展壮大,使其为社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2.合理引导。有些民间组织缺乏合理引导,服务定位不明确,应该加以合理引导。如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约有100多个学生组织,很多都是公益性组织,但他们常常不知道应该干什么?咋干?老师们应该引导他们为农民服务。比如笔者指导的“三农”协会,12年来为农民推广彩色红薯、帮助农民防治病虫害、在淘宝网帮助农民卖枣,等等,深得农民称赞。该协会被评为全国高校十佳社团。如果各个大学,尤其是农业大学的老师们能够合理引导公益性学生组织为农民服务,这将是很有潜力的一股力量。

3.良性机制。民间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为了保持其活力和动力,应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如农业科技协会内部,应实行积分制度,明确每个人的贡献大小,起码应对贡献大的人给予尊敬和某些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于大学里的公益性学生组织,学校应给予荣誉奖励,至少给予一定的证明文书,鼓励更多的学生参与公益活动。

(四)焕发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活力。农村供销合作社有场地、有人员、有网络,具有较好的体系基础,只是活力不足,服务内容萎缩了。农村供销合作社在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应该再展风姿。

1.构建农资营销网络。农村供销合作社应该在省、市、县、镇、村构建自己的农资销售体系和网络,实行统一门头、统一定价、统一配送、统一服务,把农村供销合作社打造成农资领域的“国美”和“苏宁”。这样,不仅农民购买农资很便利,而且可以保证买到货真价实的农资,避免农资小店经常出现的坑农、骗农现象。

2.构建农产品营销体系。农村供销合作社可以与农民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打造农产品品牌。未来十年,将是农产品品牌化的时代。农村供销合作社可以利用自身实力较强,以及较好的网络系统,让农民按照农村供销合作社的要求生产农产品,并通过自己的网络体系将品牌化的农产品销往全国各地。这样既可以帮助农民销售农产品,自己也可以获得适当的利润。

3.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农村供销合作社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自己的管理体系和机制。把每个人的贡献与自己的收入挂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对于新进员工实行聘任制,能者留,劣者淘汰,用大浪淘沙的办法选拔优秀人才。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目标是:把农民需要的农资送下去,把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收上来,形成农资、农产品双向服务的模式。

(五)拓展涉农企业服务范围。涉农企业多数为民营企业,如卖种子、卖化肥、卖农药、卖地膜的企业,其优点是服务的积极性高,但最大不足在于服务范围狭窄。我国目前非常缺乏咨询类企业,尤其是市场行情分析类的咨询企业,导致农民常常盲目生产,形成“采蜜效应” 〔7 〕 ,造成价格波动。而在国外就有许多市场分析和管理类咨询企业,如美国的兰德公司、麦肯锡公司等等。所以,我国急需培育和塑造一批服务于农业的咨询类企业。为了促进此类企业诞生和发展,政府应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五、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耦合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两个部分能不能有效耦合,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成败的关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耦合的主动方应该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果经营主体不需要服务,服务方再热情也无济于事。只有经营主体需要服务,甚至愿意付费接受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才能有效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否有接受服务的积极性,取决于是否有较多的盈利,而盈利的多少取决于经营的规模和农产品价格,所以新主体必须是规模化经营,并有较好的市场营销方法,或者政府在农产品价格方面给予保护。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的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需要配合和协作,如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需要与自己的合作社合作,才能在购买农资方面享受优惠;合作社社员之间有效合作才能建立农产品品牌;在病虫害防治方面相互合作,才能更有成效;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与龙头企业合作,有利于获得企业的服务,尤其是在农产品收购方面更是如此,如果他们能与企业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则能解决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销售农产品的困惑。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需要有效耦合。

(三)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内部的耦合。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政府、农业科研单位、农民民间组织、农村供销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多个服务主体之间也需要良好耦合。比如,作为民间组织的农业科技协会就需要与农业科研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机制,只有这样,农业科技协会才能获取源源不断的农业科技新成果,更好地为社员提供服务。政府与农业科研单位也需要密切联系,这样才能把农业科研机构的人才和成果引进到本地区,为本地区农业经营者服务;反过来,农业科研机构也需要政府牵线搭桥,才能更好地为农业经营者服务。所以,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诸多主体都需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

参考文献:

〔1〕李厚廷.农业经营体系的建构——经营形式多元化格局中的农户经营主体地位〔J〕.现代经济探讨,2014(7).

〔2〕倪国华,蔡 昉.农户究竟需要多大的农地经营规模?——农地经营规模决策图谱研究〔J〕.经济研究,2015(3).

〔3〕姜 松,王 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经营经济效应及其实现条件〔J〕.广东商学院学报,2013(3).

〔4〕张丽丽.农业合作社的经济均衡——基于新古典框架的分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

〔5〕温铁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困境与出路〔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

〔6〕王征兵,魏正果.中国农业经营方式:精细密集农业〔J〕.管理世界,1995(5).

〔7〕王征兵.农民生产经营中的“采蜜效应”分析〔J〕.理论探索,2012(2).

责任编辑 于晓媛

猜你喜欢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模式创新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研究
深化农业改革,谁来种地,如何种好地
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巴彦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问题研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发展探究
农地三权分置视域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素质要求和培育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