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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法治的发展路径

2016-01-16李昌林

理论探索 2016年1期

李昌林

〔摘要〕 在我国,要实现刑事程序法治,应当扭转一个诉讼观念、维系两个诉讼构造、坚持三个诉讼原则。扭转一个观念,是指扭转工具主义程序价值观,树立公权法定、权力有限、权力受制的权力观。维系两个构造,是指在刑事诉讼静态(横向)构造方面,要坚持控审分离、法官中立、控辩平等原则,维系刑事诉讼的等腰三角形或正三角形结构;在刑事诉讼动态(纵向)构造方面,要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维系审判相对于侦查、起诉的中心地位,确立侦查服从并服务于控诉职能的大控方格局。坚持三个原则,是指坚持程序法定、无罪推定、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关键词〕 刑事程序法治,程序价值,诉讼构造,诉讼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1-0108-05

刑事程序法治是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大体而言,刑事程序法治的标准包括一个观念(刑事诉讼法是规制公权的法律)、两个构造(刑事诉讼的横向构造和纵向构造)和三个原则(程序法定、无罪推定、司法独立)。对照这三个方面检视我国的立法与实践,系统梳理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为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发展和建设法治中国提供重要参考。

一、扭转“一个观念”

回顾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我们不难看出,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主要为了规制公权力而存在。公权法定、权力有限、权力受制,是对待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应有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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