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016-01-12宋大伟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宋大伟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已经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上承认,在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刑事诉讼法的体系上已经占有一席之地,然而,在我国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批复中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本文以比较法的视角,先梳理了世界部分国家地区的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再次基础之上,提出了建立健全我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措施。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弊端;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2;D923
作者简介:宋大伟(1993-),男,汉族,黑龙江鸡西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法。

一、附带民事诉讼与精神损害赔偿概念分析
(一)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简而言之,就是附带于刑事诉讼程序所提起的民事诉讼,即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这种“双效合一”的制度,其原始用意在于便利、迅速,理论上可以一次解决民刑纷争,一方面诉讼关系人(尤其是被害人,但也包括被告、证人)无需针对一个事实提起双重诉讼,另一方面法院也可以避免重复审判和裁判矛盾,节约司法资源。
(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不法侵害,导致自然人及其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受到伤害或者遭受巨大精神痛苦,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本人因不法侵害死亡)要求加害人以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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