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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分配对我国女大学生婚姻观的影响及建议——以贵阳某高校为例

2015-06-25郭艳芳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分配大学生

郭艳芳

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贵州 贵阳550000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性收益明确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非投资性收益及自然增值部分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采取的是婚后列举所得,对于没有列举的,《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规定。在实际生活案例审判中,针对这部分财产性质的认识不一,存在较大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关于按揭购房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从而引发人们争议的是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进行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情况。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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