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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治实施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

2016-01-07赵晓冬

国防 2016年10期
关键词:治军官兵法规

赵晓冬

军事法治实施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

赵晓冬

内容提要: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新形势下,形成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要求加快构建系统完备、严密高效的军事法治实施体系,努力实现党委首长依法决策、机关部门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严格守法,不断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国防法制 依法治军 实施体系 目标要求

作者:赵晓冬,军事科学院军队建设研究部研究员,大校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落实。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新形势下,形成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要求加快构建系统完备、严密高效的军事法治实施体系,努力实现党委首长依法决策、机关部门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严格守法,不断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探讨军事法治实施体系建设的目标要求,旨在进一步明确该体系应当发挥的功能作用。

坚持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治军的基本要求。从军事法治实践来看,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军事法规体系应当科学严谨。即在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中,军事活动各领域法规之间、各领域内的各项法规文件之间、每项法规文件的原则与具体规则之间、总则与分则之间周延严密、有机协调。在此基础上,使整个军事法规体系科学严密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科学严谨的军事法规体系,是实现有法必依的基本前提。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军事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军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从军事法治实施的要求看,现行军事法规制度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要解决有些法规制度规则系统不严谨的问题。比如,有的法规制度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无具体制度,造成这些法规条文仅具有宣示性意义。同时,要解决军事法规体系不配套、不协调问题。比如,在军事行政法领域,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应的组织法。二是军事法治教育应当全面有效。即加强军事法治教育的覆盖面和有效性,提高官兵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治意识是公民意识和公民政治素质的内涵。开展法治教育,强化广大官兵的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是推动军事法治实施、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基础和保证。应将军事法治教育纳入军队院校教育体系,推动中国特色军事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在全军深入开展法治教育训练,把培育法治精神作为强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广大官兵把法治内化为政治信念和道德修养,外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要把法治教育训练纳入部队教育训练体系,在思想政治教育大纲中,增加法治基本理论、应知应会法律常识和依法维权等内容;在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中,充实完善官兵履行职责、执行任务必备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训练内容,增强广大官兵依法办事能力。

坚持执法必严。保证执法必严,是军事法治实施体系建设的重要价值追求。在军事法治实践中,要做到执法必严,应符合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开展执法。即通过明确军事执法责任,细化军队各级的执法依据、标准、方法、时限,制定权力清单,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科学规范权力边界,实现军队领导干部职能和军事机关职权法定化。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开展军事执法活动,有利于切实增强军事法规制度的刚性约束力,有利于真正解决依法治军实践中存在的粗放型执法、变通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二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权。即通过法定程序来规制一切军事权力的行使,保障合法权利的实现。程序法定、程序正当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也是军事法治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程序法既是权力的来源,又是权力运行的章程,还是权利保障的机制。相对于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相对于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各级军事行政机关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履行职能。同时,军事司法作为守护公平正义、守护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军事司法权的运行更加强调程序的法定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应加快完善军事司法管理体制和军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军事司法行为,为实现军事司法公平正义提供保证。

坚持违法必究。违法必究,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必然要求,也是军事法治实施体系建设的重要目标。在军事法治实践中,要做到违法必究,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违法行为必有后果。即违法后果对于一切违法行为是必然的和必定的。如果违法成本低或者没有成本,在实践中就必然会产生“破窗效应”,这不仅会严重伤害法律的有效实施,也会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现行军事法规体系情况来看,有关违法后果的制度设计仍然有待完善。比如,重实体轻程序,不少违反程序法的行为没有违法后果规定;有原则无强制,一些禁止性规定只有宣示性条文,没有明确的违法后果规定。同时,保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机制不健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违法后果的必定性,从而出现两个层次的“破窗效应”,即:作为执法主体的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不承担法律后果时,对其他执法者产生破窗效应;作为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不承担法律后果时,对其他人产生破窗效应。二是严格追究违法责任。严格问责是军事法治实施的有效保证。从军事法治实践来看,要求健全完善军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个人责任,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切实加大对军事机关主要责任人尤其是一把手的责任追究。要确定军队执法执纪单位、部门、岗位的执法执纪责任,做到权责一致,严格权力运行的程序,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进一步完善专项检查、寻线追查、随机抽查、倒查等机制,对阻碍和影响责任追究实施的,要及时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于军队重大腐败案件,既要严肃惩处当事人,也要追究领导责任;对于买官卖官案件,既要查卖官人,也要查买官人。总而言之,就是要对违法违纪案件实施零容忍,确保对所有违法行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三是权力监督全面有效。权力监督既是军事法治实施的重点,也是军事法治实施的难点。历史表明,权力总是具有诱惑性、腐蚀性。当权力运行受到严密监督时,就能够很好地实现法治的价值追求;当权力运行缺乏有效制约时,就容易被肆意滥用,陷入危险境地。目前,我军在权力制约上还存在着监督体系不完善、制度设计不严密、监督职责不落实、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切实加强权力监督,已经成为加快推进军事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要拓展监督渠道,加强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的实施力度,把职能部门监督、官兵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在权力监督上,要防止片面依赖个人道德自觉,注重为权力编设好制度的笼子,坚持对一切违法行为零容忍,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良好法治环境。

坚持公正司法。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内在要求。从军事法治实践来看,推动实现公正司法,需要在三个方面聚焦用力:一是司法活动相对公开。按照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法律制度应在公开透明中运行,执法过程强调公开、透明,司法活动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由于军事司法活动往往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有自身的特殊性,不宜完全向社会公开。同时,为了充分发挥军事司法活动的功能作用,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实现公平正义,有必要依法在军队范围内相对公开,接受广大官兵的监督。为此,需要建立信息平台和公开机制,保障官兵的知情权,稳步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执法公开、狱务公开、管理公开和结果公开;完善陪审员制度,保障官兵依法有序参与军事司法活动,探索军事司法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推进军事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是救助渠道畅通。即官兵在军事司法活动中,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救助的各项机制系统完备、运行顺畅。这就要求推进覆盖全面的军队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涉军领域法律服务,完善军队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军事司法救助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军队内部矛盾预警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助救济机制,切实保障官兵各项合法权益充分实现。同时,要积极推进执法和司法改革,筑牢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在选人用人、资源配置、奖励惩戒等方面的监管,保障官兵在军队建设和管理中平等享有、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确保官兵在认为其受到不公平、不公正对待时,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通过执法监督程序、司法诉讼程序寻求救济。三是军事司法队伍可靠。即建设素质高、能力强的军事法官、军事检察官、军队保卫及律师等专门队伍。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保证军事司法人员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在政治上可靠。强化军事司法人员培养,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工作能力,在素质上可靠。畅通人才交流渠道,推进军事司法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军事司法职业保障体系,为军事司法人员长期稳定履行职务提供组织和制度保证。

(责任编辑:郑 宁)

短 论

坚持依法妥善处置涉军群体性事件

张慎兵

群体性事件是指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在市场经济和深化改革条件下,涉军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是少数复转军人、退休职工移交地方后,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满足个人需求,聚集表达诉求,以引起上级关注,要求军队和政府尽快解决问题;二是一些地方人员、青年学生在公共场所集会游行,部分游行人员进入营门警戒线内且不听军方劝阻而引发群体性冲突;三是或因军人驾车违章等问题引发的军地矛盾处置失当,或地方人员故意指向军人引发摩擦,或不法人员利用军地矛盾煽风点火而引发群体性纠纷;四是部队发生事故案件或严重违纪问题,因个案处置不当激起地方群众到部队营区聚集哄闹,甚至封堵营门、毁坏财物、冲击办公场所、扰乱部队秩序;等等。涉军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和危害是巨大的,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极端暴力犯罪案件频发、维稳形势严峻的环境下,务必把正确处置涉军群体性事件作为一项政治要求贯穿重大安全问题防范工作始终。一旦发生涉军群体性事件,要始终把社会和谐稳定和军队安全稳定作为总要求,坚持以国家法律和部队法规为依据,依法、有理、有节处置,既不能损害群众利益,也要保护军队和官兵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涉案人员的宣传引导,通过法制宣讲,阐明违法组织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启发他们分清是非,消除心理错觉。注意把握“宜散不宜聚”原则,努力使事情规模由大变小、人员情绪由热变冷、涉事群体声势由强变弱,防止人员大量聚集造成局面失控。坚决维护法制权威,对个别有意破坏社会稳定的人要坚决予以揭露,如发生围堵、冲击军营,拦截部队车辆、堵塞阻断部队交通等过激行为,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搞好疏散和处置,如劝阻和教育无效,属于部队管理的要按照条令条例追究责任,属于地方管理的协调地方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E25

A

ISSN1002-4484(2016)10-006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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