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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域外先进经验 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

2016-01-06李广平王俊

世界教育信息 2015年22期

李广平+王俊

摘要:申素平,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入

摘要: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现担任中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教育法学会常务理事,多次受邀参加国家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2008年,参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教育法制建设”部分的起草。在采访中,申教授表示,教育是关乎个体生存的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和责任保障所有公民的受教育权,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也应得到平等保护;发达国家除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入学“零拒绝”政策外,通过立法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我们应转变理念,深化对高等教育阶段残疾人受教育平等权的认识,细化残疾人高等教育招录工作的法律规定,重视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补偿,加强程序立法并充分实现其权利救济。

关键词:残疾人;受教育权;教育法律体系

一、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

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世界教育信息》:尊重与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我们应当如何理解残疾人受教育权?

申素平:残疾人接受教育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在民主国家,所有公民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国家对于每位公民负有“生存照顾”的义务。教育是关系到个体生存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和责任保障所有公民的受教育权,而残疾人作为公民中的一部分,其受教育权也应受到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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