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探究限制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打击范围
2016-01-05路自然
成长·读写月刊 2015年12期
【摘 要】本文首先对比生产、销售假药罪修订前后的变化,然后以案例为突破口说明现阶段该罪的打击面过大,违背了刑法谦意性原则。然后对该罪打击面过大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限制其打击范围,以维护刑法的谦意性原则。
【关键词】谦意性;假药;按假药处理
97年《刑法》第141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即:“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随着社会发展,社会中各种假药充斥,假药伤亡事件层出不穷,已经给社会经济继续和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了重大威胁。而97年《刑法》中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入罪门坎较高,并不能有效打击假药犯罪,因此立法机关立足司法实践,应人民要求,在《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将刑法第141条第1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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