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表现形式
2016-01-05缪梦蕾沈汉坤
成长·读写月刊 2015年12期
缪梦蕾 沈汉坤
【摘 要】对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具体表现形式的分析,有利于对司法实践中较易出现争议案件的准确把握。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利用本人直接主管、负责、承办某种具体公共事务的职权;利用自己分管、主管的下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利用不属于自己分管、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利用其对下级或居于下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政治上的领导权、监督权和制约权;利用职务上有横向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利用违背职务所产生的便利条件等形式。
【关键词】利用职务之便;形式;受贿罪
对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具体表现形式的分析,有利于对司法实践中较易出现争议案件的准确把握。笔者认为,受贿罪中该要件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利用本人直接主管、负责、承办某种具体公共事务的职权
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身份决定了其必然拥有一定的职务,对一定的公共事务拥有经办管理权限,并且其可利用这种职权实施受贿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可以直接利用自己手中权力换取个人私利,并且不需要第三人参加,即使存在第三人,也只是作为行为人的手段而已。这种形式是受贿罪最为常见的表现形式,如,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利用信贷审批权,索取或收受贿赂。这种形式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一个明显的特点,这就是行为人的职务对他人利益得失有着直接的制约关系,其职务行为的行使与否会对行贿人的利益得失产生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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