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型产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新解
2016-01-05孙晋钟瑛嫦
现代法学 2015年6期
孙晋 钟瑛嫦
摘要:互联网平台型产业对不同边的用户提供不同的产品/服务,且不同边的用户之间存在依赖性,因此,对于如何界定互联网产业的相关产品市场、何为产品、不同边的产品存在什么关系、应以哪一边的产品/服务作为界定平台型产业的产品市场,这些问题在反垄断法的适用中都至关重要,直接运用传统的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法会遭遇挫折,互联网带来的新问题需要运用新思维去逐层厘清并加以应对。在对互联网平台型产业经营特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经营者的利润来源市场作为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依据,既排除了对基础(免费)产品/服务所构成的“边”的干扰,又为网络经济中不同的平台型产业之间划分出了清晰的界线,并有可能达到准确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目的。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双边市场;网络效应;盈利来源;相关产品市场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志码:A
一、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型产业的特性
(一)互联网平台型产业的市场效益
互联网平台型的外部性一方面体现在为网络本身生产产品增益,另一方面表现为互联网整体行业对其他产业所产生的外部性,尤其是传统行业。由于网络在各行各业的广泛运用,传统工业经济条件下的市场信息不完全、不对称、信息滞后、信息扭曲等问题得到了根本性解决,市场交易费用大大降低,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运作效率得到提高,也为人们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市场提供了有力的工具,传统产业通过对网络的应用所增加的价值,实际上要远远大于目前网络产业本身所创造的价值,这就是互联网的广泛渗透性和强大增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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