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破产(无偿还能力)制度检讨
2015-12-21唐晓晴
财经法学 2015年3期
唐晓晴
一、引言
只有和社会生活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才能算是好的法律制度;然而要判断一个法律制度是否与社会生活相适应并不容易,甚至不可能(因为适应与否是一个相对的、甚至主观的判断)。有可能的是在特定价值目标下对一个制度进行检视以观察其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这些目标的实现。对一个比较大的制度进行检视的另一个不可能是巨细靡遗地检视其方方面面;有可能的是(因而也总是)先行确立若干论题,然后按一定的“语法结构”对其进行检测。
本文要研究(检视)的是澳门的破产制度(也就是检视澳门破产制度是否与澳门的社会生活相适应)。假设读这篇文章的人并不完了解相关论题,要进行这一检视,则必须先对下面场景进行设定:
● 澳门的破产制度现状。
● 与破产法相关的澳门社会生活。
● 破产法的价值目标。
● 破产法的一般论题。
二、场境设定
(一)澳门破产制度的沿革与现状
现行澳门破产制度载于1999年制定的《澳门民事诉讼法典》,而该法典的草案是由Borges Soeiro 法官所领导的一个专家小组(成员还包括澳门大学的Candida Pires教授等)所草拟的。对比原先从葡萄牙延伸到澳门适用的1961年《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这部新的法典无论是体例上还是内容上都作了较大的修订。尽管如此,整部《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仍然继承了葡萄牙民事诉讼制度的传统,而且也有所取舍地吸收了葡萄牙本国直到1999年以前的一些学说与立法成果。具体到破产制度,其继受与修订过程既有与作为整体的民诉法典一致之处,也有自身独特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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