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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2015-03-18刘计划陈丽芳

财经法学 2015年3期
关键词:制度

刘计划 陈丽芳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借此,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从试点经验正式升格入法。因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具有帮助犯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之功能,故而赢得了各界广泛的认可与赞许。然而,综观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设计以及实践效果,我们似乎不宜过度乐观,因为《刑事诉讼法》对该项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实践操作性不强,且与现存法律体系存在衔接障碍,使立法者的设计初衷与实践效果相距甚远。因此,建立切实可行的犯罪记录封存运行机制,并实现与法律体系的有效衔接,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犯罪记录封存与前科消灭的关系

检视目前理论研究与实务探索中的诸多成果,我们发现,混同使用犯罪记录封存与前科消灭的情况不胜枚举。究竟两者是否可等同视之,绝非不言自明。鉴于犯罪记录封存与前科消灭的关系涉及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系中的基础理论问题,因此,确有必要认真加以研究,并厘清两者的关系。

(一)犯罪记录与前科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记录是指把听到的话或发生的事写下来,或作名词,意为当场记录下来的材料。”[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597页。故而记录有名词和动词两种用法。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语法结构来分析,该处的记录显然是被作为名词使用的。正是立足于“记录”的本源含义,有学者提出,“犯罪记录指的是对行为人相关犯罪信息的记载和存贮,是对有关行为人犯罪事实及其刑事判决的纯粹客观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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