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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转让收入”还是调整“计税基础”
——7号公告间接财产转让应税所得计算方法探讨

2015-12-21赵国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江苏扬州225007

国际税收 2015年8期
关键词:案例企业

赵国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江苏 扬州 225007)

关注“转让收入”还是调整“计税基础”
——7号公告间接财产转让应税所得计算方法探讨

赵国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江苏 扬州 225007)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在税收实务界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对于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7号公告只作了原则性的表述。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二)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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