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的国际借鉴与建议
2015-12-21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
国际税收 2015年8期
关键词: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
关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的国际借鉴与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
本文系统介绍了欧盟成员国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课征增值税的情况,认为对建筑业征收增值税相对简单,难点是对房地产业征收增值税。中国即将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进行的“营改增”也存在相似的情况,即建筑业“营改增”相对简单,只要适当保持税负的稳定和采取一些平稳过渡的政策即可,难点是房地产的销售、转让和出租如何课征增值税,特别是对居住房产的课税必须有缜密的制度保障。
建筑业 房地产 “营改增” 国际比较
一、欧盟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征收增值税的主要做法
欧盟28个成员国一般都将建筑用地(含建筑用地的转让)、建筑业(包括新建筑物的建造以及老建筑物的翻新和修缮)、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转让和出租)纳入了增值税的课征范围(见右表),并根据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在建筑用地、建筑业和房地产出售等环节制定了不同的增值税政策。
(一)对建筑用地的增值税政策
对于建筑用地,各国的增值税政策差别较大,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是对于所有建筑用地,一律按照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采取此政策的有西班牙、法国、意大利、荷兰等12个国家。
二是对于建筑用地一律免征增值税。采取此政策的有比利时、丹麦、德国等13个国家。
三是区别建筑用地的性质,分别按照免税或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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