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社会运行机制下报复社会型暴力事件的思考
2015-12-21刘玉
老区建设 2015年22期
刘玉
[提 要]报复社会型暴力事件作为一种极端的犯罪形式,是由绝望厌世的弱势个人实施的以报复社会、宣泄不满、引发社会关注为目的的严重犯罪活动,其手段特别残忍,选择的客体具有随机性、无辜性、弱势性。现行社会制度下报复社会型暴力事件的发生既有社会制度运行产生的弊端,也有犯罪实施主体个人及家庭的原因。预防和阻断报复社会型暴力事件,需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畅通的诉求和信访机制以及加强社区关爱和社会工作者的介入等。
[关键词]社会运行机制;报复社会型暴力事件;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刘 玉(1990—),女,江西省赣州市委党校,助教,学士学位,研究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人物与思想等。(江西赣州 341000)
2013年6月7日,福建厦门一辆公交车突然起火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经调查这起纵火案是由一名悲观厌世、对社会不满人员故意引起的;2013年11月21日,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接到机上有爆炸物的可疑电话,造成了多辆班机的延误及人心恐慌……近年来,针对无辜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宣泄性暴力犯罪事件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人们带来了不安害怕情绪,威胁着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成为了社会正常运行、良好发展的一颗“毒瘤”。
一、我国报复社会型暴力事件的主客体特征
(一)报复社会型暴力事件的实施主体悲观厌世,认为社会造成了自身的悲惨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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