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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案件侦查研究(下)

2015-12-17彭瑞楠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讯问犯罪案件

彭瑞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传销犯罪案件侦查研究(下)

彭瑞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传销犯罪案件,对我国经济秩序及社会稳定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传销犯罪侦查工作,通过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查获相关犯罪嫌疑人,有力地遏制了传销犯罪的迅速蔓延。然而,现今传销犯罪侦查工作仍有诸多不足之处,传销犯罪在部分地区仍很猖獗。因此,侦查人员必须掌握传销犯罪的特点,提高传销犯罪侦查的能力,同时还要做好协同作战、情报收集、内部侦查、调查取证、审讯、询问、追赃等具体工作。在有效打击的基础上,通过构建新型传销犯罪追偿制度,以及完善对传销成员教育遣返制度,来抑制和预防传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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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投资心理学的角度看待传销人员心理

我们可以将传销人员的第一步骤的缴纳会费看作是投资,而第二步骤拉人头赚取提成看作是回报,因此将参加传销看作是一种投资,虽然这种投资是非法的。而“投资行为是受人的意识、心理的调解、控制的,这就赋予了投资以人类心理的色彩,事实上,每当我们提到诸如投资动机、投资收益预期、投资决策、投资风险规避等问题时,这其实就是人们心理活动的具体表现。”[13]如果我们站在投资的角度思考传销,就会站在传销者的考虑其投资动机、投资收益预期、投资决策、投资风险规避等问题,相应的,就会一针见血地指出传销组织宣传的荒谬之处。当然对于传销活动中涉及到一些基础的投资心理效应我们也要有所了解。

1.心理账户与投资心理对传销人员心理的作用

“普通人在进行消费与投资决策时,往往并不能对复杂事态的全局周到的通盘考虑,而是在心理上无意识地把一项决策分成几个部分,即几个心理账户来看待。同时,对于每个不同的心理账户,投资者往往会有不同的看法,从而做出不同的、有时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决策。”[14]为了更好的说明上述定义,我们首先来看一个心理测试,假设你是一个球迷,你所在的城市将上演亚冠巅峰之战,虽然门票高达500元,但是你仍早早的买好了票,然而却在路途中,将票丢失,如果还想看比赛就不得不再花500元重新购买一张票,你是否愿意再次购票?我们再看另一种情况,假设丢的不是500元的球票而是价值500元的超市购物卡,你会不会接着去体育场买票看球赛呢?显然一般人在第二种情况下都会比第一种情况倾向去看球赛,那么为什么实际损失都是一样的,却导致了两种不同抉择?这就是“心理账户”带来的抉择误区。在这个案例中,决策者将心中都不自觉的拥有了两个心理账户,一个是娱乐的账户,一个是消费的账户,另外再花500元看球赛,会导致娱乐的账户“超支”严重,所以导致很多人不愿意去看球赛,而第二种情况下,尽管购物卡丢失也会让人心生不快,但却会不自觉的认为是日常消费方面的损失,与娱乐方面无关,自然也没有理由不去看球。传销人员在被骗至传销组织后,就会产生路费以及时间精力方面的损失,而缴纳会费后则面临着不按照组织的要求拉人头就会血本无归的境地,所以不自觉的就在其心里形成了传销投资的心理账户,而在这种先投资后收本的过程,传销组织通过其“洗脑”手段以及在完成其发展下线任务时给予个人奖励的制度,更是在无形中扩大了传销人员对于传销投资的心理账户在意程度。而此心理账户的存在正是传销组织发展扩大的法宝,因为它使得传销人员在一味重视发展下线以回本或赚钱的过程中忽视了其作为一个正常社会人实现其价值的多样性。

2.沉没成本与投资心理对传销人员心理的作用

“如果一项开支已经付出并且不管作出何种选择都不能收回,一个理性的人就会忽略它。这类支出称为沉没成本。‘沉没成本’的经济学启示是:人们在进行价值判断时,应该考虑现时的成本和效益,而不应考虑过去的成本和效益,因为过去的成本与现实的判断是没有关系的。但是人们常常违反沉没成本这一原则。”使得“先前投入的时间、金钱或其他资源会影响个体其后的决策。”[15]传销人员并非本身没有感知和做出正确抉择的能力,需知,传销的骗局是非常容易识破的,但是面对着自己先前投入的金钱、时间、精力甚至是亲情、友谊,面对这些其不能承受之重的沉没成本,其往往不能做出理性的选择。

3.过度自信与投资心理对传销人员心理的作用

过度自信理论是指“由于受到诸如信念、情绪、偏见和感觉等主观心理因素的影响,人们常常过度相信自己判断能力,高估自己成功的概率和私人信息的准确性。”[16]过度自信作为人的行为决策上的认知偏差,有着其内在的原因,具体有以下三点原因。第一、知识幻觉会导致过度自信,第二、控制幻觉会导致过度自信,第三、实证偏见会导致过度自信。具体到传销人员上来看,面对着传销组织的宣传教育,传销人员往往会认为,随着自己对参加传销组织了解的加深,他们对于该组织的认识也会增强,从而有利于其进行决策。但是,传销人员不知道正是这大量来自于组织内部的谬论增强了他们对于从事传销活动的过度自信。传销将其教义融会到传销成员的日常生活中来,传销人员看似天天都参与传销活动,却反而看不清传销的本质,原因就是这种参与带来的控制幻觉增强了人们的过度自信。而传销人员往往只是关注传销组织内在其成员完成任务后兑现的奖励(包括其本人和他人),而对社会和亲友的规劝置之不理,也体现了证实偏见导致的过度自信是使得传销人员失去理智、变得盲目的重要原因。

4.处置效应与投资心理对传销人员心理的作用

炒股的人都会有这样的一种体验,当持有若干只股票有亏有赚时,往往会卖出已经盈利的股票,而长期持有亏损的股票。虽然,盈利的股票可能再涨,而亏损的股票也有可能进一步下跌,所以会出现投资者长期持有亏损的股票, 而过早地卖出还能盈利股票的现象。这是由于和享受获利相比,人们更为厌恶损失的实现。传销人员坚持“传销事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从事传销是根本赚不到钱的,往往参与人员连本都捞不回来。道理是显然的,金字塔式层层盘剥的架构决定了在传销组织获利的人员永远只是处于顶端的少数,最为广大的底层人员永远都是他人的垫脚石,通过传销来赚钱,对于绝大多数传销人员而言不过是天方夜谭。但正是这种厌恶亏损的心理,使得传销人员极度希望在传销组织内翻本盈利,从而越陷越深。

综上,我们从组织管理心理学、投资心理学等角度,对传销人员的心理进行了分析,应当看到造成传销人员危险心结最为直接的原因就是传销组织的管理行为。相关的投资心理效益又不可避免地加剧了传销组织对于传销人员的吸引力。传销组织之所以能对传销人员进行控制,正是这些心理因素综合在一起的结果。

三、社会影响对传销犯罪的作用

“社会影响是指社会力量的作用下,引起个人的信念、态度、情绪及行为发生变化的现象。”[17]客观地看,社会影响对于传销犯罪的存在和传销犯罪人员的心理都有着深刻的作用。

(一)对传销犯罪存在起主要作用的社会影响

看待传销组织的蔓延,如果我们仅仅只停留在对其组织内部进行分析,往往只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作为一种经济犯罪,传销犯罪当然受到外界影响(社会影响)。那么,社会是怎么影响传销犯罪的存在呢?

为了更好地阐述,我们先设问:第一、被传销者的传销第一课是不是在传销组织内上的?第二、传销组织吸引被传销者最为核心的理由是什么?要回答第一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回答第二个问题。成功的人生需要钱,婚姻的建立需要钱,甚至爱情的维持也需要钱,因此“人活着钱没了就是最最痛苦的事”,而传销组织都声称能带领成员赚大钱。而这就是传销组织吸引被传销者最为核心的理由。因此,我们不难想象,拜金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影响,对传销犯罪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社会影响对于传销犯罪理论的支撑作用

传销组织在宣传“几何倍增法”这种理论的过程中,往往会加入一些“成功学”的内容,以使受害者相信,加入组织并坚持不懈的发展下线就会实现财富的几何倍增,从而走上成功人生。传销组织无论做什么样的宣传,其无非都是欺骗受害者做传销可以发财,从而实现其人生价值。如果被传销者并不拜金,对他来说传销组织所有理论无疑都毫无说服力。如果在这个社会,人们对金钱的渴望并没有这么深刻,我想传销会因为缺乏吸引力,而丧失生命力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购买力的渴望与日俱增,而面对着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多种媒体的铺天盖地的对成功企业家、商人的宣传,原本平静生活的中国人,都将成功与金钱联系在了一起,人们渴望通过赚钱获得成功并以此达到自我实现。传销鼓吹的理论无疑都是借着这种社会影响、借力发力的。

2.社会影响对于传销组织形式上的作用

传销组织往往会以企业、公司等商业机构的面目出现。传销组织之所以选择将自己包装成为商业机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商业机构的发展直接与财富挂钩,社会认同度较高。这在一个侧面也体现了拜金主义对于传销犯罪的社会影响。

(二)社会影响对传销人员心理的作用

1.社会从众效应对传销人员心理的作用

从众的原因之一就是人有渴望被接受的需要,同时希望获得其他人的赞同,并避免其他人反对。由规范原因引发的从众行为,是为了不引人注目,不被他人嘲笑,因为群体成员一般都讨厌偏离者。如女性通过规范性社会影响了解到社会群体对于身材比例的认同,往往会通过节食等方法塑造这种完美身材。而关于财富标准的规范性社会影响,则激发出人们对于金钱的渴望,渴望通过赚钱被别人看的起,因而作为社会中并不富裕的阶层,往往会对财富有着更强烈的渴望,而这部分人往往更容易相信传销组织的谎言。从这个意义上说传销组织对被传销人的洗脑不过也是在强调这种关于财富的规范性社会影响并给出了自己的方案。且群体规模与人们从众性是成正比的,即人们的从众性,随着群体规模的增大而增大,显然社会作为最大的人类群体,其规模远远超过传销组织,因而我们认为传销人员之所以会在组织内部表现出从众的心理,主要是传销组织宣传追求的目标恰恰契合了对应社会从众心理。

2.社会锚定效应对传销人员心理的作用

“所谓的锚定效应,是指人们在平时的生活与投资决策中,习惯于根据某一个初步的资料来评估事件。”[18]加入传销组织与否当然是被传销人一次重要的生活和投资决策。在社会生活中形成对金钱极端欲望和不正确的金钱观,很大程度上在被传销人心中形成了最终决定的决策之锚。

刑事侦查人员,要站在更高层次看到拜金主义这一社会影响对传销人员的不良作用,因为拜金主义是所有传销理论的根基。

四、传销犯罪案件侦查

传销作为一种涉众性经济犯罪案件,对于其进行侦查活动有着其一定的特殊要求。在准确了解传销犯罪概念和传销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基础上。我们认为传销侦查还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传销犯罪案件侦查协作

1.各警种协作

传销案件作为经济犯罪,其侦查主体当然是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治安、网安、技侦等部门可能会先于经侦了解传销的相关线索,如辖区派出所往往可以发现传销人员的大量聚集,而网安、技侦部门在相应领域也能掌握到相关线索,因此在线索收集上就应该做到协同一致。当然,在其他相关侦查活动中,公安机关各部门也不能各自为战,要形成以经侦为核心多警种协同侦办的体系。

2.相关部门协作

传销案件侦查还要做到以公安机关为主,工商、银监、信访等多部门协同作战。具体而言:

(1)传销组织往往打着直销的旗号进行欺骗活动,有的传销组织甚至办理了一整套企业的合法证件,如传销头目在北京注册了北京伊康国际经营有限公司,并以有店铺经营作为伪装实施传销活动;亿霖木业传销组织也有着相关林业资质,包括早期被“招商引资”进入大陆的华良集团传销组织、台湾兴田传销组织等,无疑都披着合法的外衣,更有甚者如林枫集团传销组织,甚至还专门办理了有关直销的许可证。如何认定这些传销组织的真面目,除了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外,工商等有关部门也必须积极、及时的对相关企业进行查处,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2)银监部门作为银行业的监管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询有关传销组织的涉案账目与资金往来关系,无论从取证的角度还是从最终追赃的角度看这点都很重要。

(3)随着传销组织的蔓延,其参与人员数量往往在某地会达到让人惊讶和不安的程度,因此,查处传销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信访等维稳部门的及时介入是很有必要的。

当然,现实中大多数传销专案就是采取这种协同办案的形式办理的。如果一个城市传销大量集聚,就要从各部门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门的联合机构,并制定相关制度,保障其有效运行。将联合办案做到常态化,系统化,而不是运动式的进行。

3.相关地区协作

传销组织在面对刑事打击时,往往采取异地搬家的方式进行逃避,在掌握相关线索的前提下,传销组织的搬出地和搬入地的公安机关要做到情报上的互通有无。其次,针对被传销人员的教育遣返工作,遣返地和目的地的相关政府机关也要做到协同一致。

(二)传销犯罪案件情报收集工作

传销的蔓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相关的情报工作没有做好,导致不能及时掌握相关线索。当然作为一种经济犯罪,传销本身具有隐蔽性、潜伏性、复杂性等特征,也很难做到防微杜渐。然而须知情报信息是所有侦查工作的生命线,特别是面对传销这种聚众性经济犯罪,更是要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就是要改变观念,变“坐堂办案”为“主动出击”,变“由案找人”为“以人找案”。侦查人员只有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日常工作中重视挖掘相关线索,并做好线索传递工作,才能有效打击传销犯罪活动。如在日常工作中,有的群众报案称自己的亲属被骗至某某地方,可能是去参加传销;有的群众会报案称在自己的小区中发现存在大量传销组织成员等,面对这样的报案,侦查人员就应该采取行动,进行核查,并将有关线索传递至管辖地区的公安机关的专门部门。当然发掘线索的手段有很多,传统的阵地控制、刑事特勤都是很好的发现传销线索的手段,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第二,将信息化侦查理念贯彻至传销案件情报收集中。“信息化侦查,主要是指侦查人员借助现代信息传输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将在专门调查工作中发现与公安机关平时采集的各类案件、人员、物品信息,以及其他社会信息进行综合关联查询、对比、挖掘和分析研判,从而获取案件线索和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19]据此,以创造良好的情报信息流转机制。“情报信息流转机制是指情报信息从收集、储存到研判、运用的一种线性流程。”[20]具体设想如下,建立这样的一个网络平台,对涉嫌传销人员进行核实,如其亲属称自己的家人被骗进入传销,则派出当地民警对其核实,并对系统进行反馈,将所有的群众反映,以及其他部门掌握情况进行统计和梳理,从而反映出一地传销活动的现实状态,即综合所有细小的线索以期对传销活动和其人员进行动态管控。

(三)传销犯罪案件调查取证

现实中打击传销,会出现“三易三难”的现象:遣散容易取证难;取缔容易处理难;寻叶容易深挖难。其中,取证难对于传销侦查而言确实最难。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要注意掌握以下证据:(1)传销组织内部所谓的客户登记表或客户资料,包括业绩单、网络图、花名册、考勤簿;(2)传销人员的存折、银行卡、汇款凭证或转账单;(3)集会、讲课时的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4)存储有与传销有关的电脑、服务器等;(5)用于传销的商品;(6)相关通信资料。特别要指出的是要注意搜集相关电子证据。比如山东聊城公安局就因为在传销组织内部查货一台电脑,并从中破获了一个名为“小财神”文件(传销组织用于计算所有绩效的软件)成功破获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0亿元的传销案。因为类似电子证据能够很好地反映其组织内部的有关架构。再有就是要通过查询银行账户,明晰传销资金链条,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掌握了传销资金的具体走向就能够得出传销组织的具体成员网络架构。

(四)传销犯罪案件审讯工作

审讯工作对于传销犯罪案件侦查而言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侦查人员通过审讯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查明案情,同时还获得本案或其他案件的线索,突破与本案有关情节或突破新的案件,在侦查实践中被称为查破积案,深挖犯罪,扩大战果。这一附带价值是犯罪嫌疑人供述所特有的,在我国审讯实践中同样受到重视。”[21]传销犯罪案件由于涉及人数众多,内部结构复杂,使得侦查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其全部架构,而传销犯罪案件侦查最为急迫的要求就是发现其真正高层的犯罪行为,并将其抓获归案。因此,审讯的附加价值对于传销犯罪侦查而言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传销犯罪案件侦查讯问计划

首先,传销犯罪是一种有组织犯罪,就应该有组织的进行审讯,审讯指挥工作对于此类案件而言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做好审讯组织计划。其次,针对传销犯罪案件的特点,一方面要对全案作初步分析与判断,通盘考虑已有的证据和需要明确的问题。从而决定讯问的目的、要求和内容。

2.妥善控制讯问的进程,保持适当的节奏和时效

一般而言在告知完犯罪嫌疑人相关诉权后,应当让犯罪嫌疑人充分进行陈述和辩解,传销人员往往会有自己的一整套说辞,侦查人员对此不必显得惊讶,而应该通过仔细听取其陈述选择突破口并以此开展讯问工作。面对传销人员的长篇大论,对于超过讯问的内容以及答非所问的情况,侦查人员应及时打断,并要求其有针对性地进行回答。侦查人员要具有驾驭讯问的能力,主导讯问工作。

3.保持良好心态,借助讯问策略

“经侦讯问是一种带有对抗性的活动,与其他经侦措施相比,经侦讯问的突出特点是经侦讯问人员和经济犯罪嫌疑人双方心理上的较量。在讯问过程中,经过讯问人员和经济犯罪嫌疑人之间形成了互争胜负的两个方面,双方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进行着激烈的心理较量。解决经侦讯问中的困难,获取经济犯罪嫌疑人供述,仅仅依靠法律的威慑力是难以取胜的,还要借助于经侦讯问的策略与方法”。[21]大多数传销人员并非具有危险人格的人,更不是什么天生犯罪人。从一定意义上说大多数传销犯罪嫌疑人自身就是传销犯罪的受害者,传销犯罪行为本身直接造成了传销犯罪嫌疑人的危险心结。传销人员面对刑事侦查的敌对态度,可能远远胜于其他罪行的人员,很多传销人员都坚称自己做的是合法的事业。侦查人员要看到这一点,要做到有胸襟、有担当。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讯问,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配合,更多的要从讯问策略角度进行思考和调整。

4.有理有据地进行说服教育工作

“侦查讯问初期犯罪嫌疑人基于对案件事实、政策法律、个人前途的错误认识,大多数对公安机关及侦查人员持怀疑、对立、不合作的态度,常常产生不切实际、盲目逃避的冲动,或者产生基于经济、物质利益损失、个人荣誉和前途受损的不平衡感,有效的说服能够削弱犯罪嫌疑人的对立态度,也能自然地建立起其对讯问人员的亲近和信任感。”[22]作为一名侦查人员,一定要了解传销犯罪本身构成,同时也要了解传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在此基础上对传销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的放矢的说服教育,这点对于传销讯问工作大有裨益。

5.传销讯问的重点内容

传销讯问的重点内容有:上下线关系;同寝室人员情况;缴纳会费途径、数额;所拉人头数以及返款的情况和方式等。通过讯问上述内容,力争查明高层次成员,尽可能的确定组织者和领导者,进而勾勒出传销网络体系。

(五)传销犯罪侦查询问工作

我们应当看到绝大多数传销组织的成员,并没有成为犯罪嫌疑人,而是传销被害人。在传销组织的金字塔架构中,占绝大多数都是底层被害人,其次,由于入会时间长短不一,想要发展一定数量的下线也绝非易事。但是,与其他案件的被害人不同的是,传销案件的被害人对于侦查活动的抵触往往并不亚于其犯罪嫌疑人,所以传销询问,也同样不是件容易的工作,因而需要很有技巧地进行该项工作。第一,要了解传销被害人的心态。第二,要告知他的身份,甚至要告知其如实陈述、配合公安机关,并不会负刑事责任,同时存在着追回入会费的可能性,进而争取其积极配合。

(六)传销犯罪案件追赃工作

对于组织、领导传销者的处理并不能仅仅停留在判处刑罚的层面,而应该依法查扣其犯罪所得。所以,我们要采取有力措施,追赃与追捕并重。然而现实中 “对民事经济利益的救济需求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满足,尽管近年来公安机关一直在积极转变工作理念,逐渐开始注重办案中的追赃挽损工作,但由于受刑事诉讼自身的法律机能限制,侦查办案的落脚点和工作重心依然是在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上,对于经济犯罪,有别于其他刑事案件的一点就是被害人对民事经济利益的救济非常强烈。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考量,上千户公众用上亿元的资金无端去换一个犯罪分子十年的有期徒刑未免有些得不偿失了。”[23]传销犯罪追赃工作的现实表现并不尽如人意,然而无论从保护传销受害人利益的角度还是从促进传销犯罪侦查本身的角度,做好传销犯罪追赃工作都是很有必要的。

关于传销侦查,不同侦查人员可能会有不同的心得,本文总结的七个方面可能并不全面。但是,可否设想通过有关制度创新来完善和促进传销侦查工作。首先,通过了解传销犯罪相关概念,我们发现从底部瓦解传销也是一种很好的形式,如果能从底部层层动摇传销的金子塔,那么作为传销金子塔顶端的传销组织头目最终必然会暴露在侦查人员的面前。我们是否可以将传销案件的刑事侦查与传销人员的财产损失追偿结合起来。传销组织非法积累的绝大多数财富最终只会被少数人占有,而绝大多数人却因损失而被渴望翻本的心态所折磨。如果,传销成员可以采取一种层层追偿,即谁拉人、谁负责赔偿该人全部损失的制度,进行层层追偿,每个传销成员都可以向其直接上线追偿,而其上线又可以将其所承担的全部损失向其上线追偿,以此类推。如果这样的制度得以实现,传销组织就会像没有根基的积木一样顷刻间垮塌,而始作俑者也最终会被其下线揪出。将传销的层层追偿与传销侦查结合起来,两者必然相互促进,事半功倍。其次,现实中每每打掉一个传销组织,面对其组织的下层人员,也即传销受害人,往往都没有很好地进行相关处理,教育遣返成为了一句只在报纸文章出现的空话。做好传销人员的教育遣返工作是很有必要的一件事。不能因为传销人员从事传销活动,就在心理上轻视这部分人的权利。很多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被打击处理后,并没有享受到逃脱传销魔掌、重返社会的阳光。而往往面对的是金钱的损失和身心的疲惫。在通过这种严酷的自我否定之后,传销人员会经历其人身中最为迷茫的一段时光。教育遣返,不能只遣返而不教育。且教育应当是深刻的、负责任的。有关组织(可以是政府性组织也可以是社会第三方组织,如反传销协会等民间组织)要对传销人员进行充分规劝和引导,防止其再入歧途。同时,面对传销人员重返社会,我们应当热情接纳他们回归,积极对其进行帮助,包括进行心理辅导、进行技能培训等。当然,这都需要政府、社会的大力关怀。

结论

立足于传销犯罪案件侦查的需要,本文对传销行为、传销犯罪构成、传销犯罪心理特征,以及传销侦查工作进行了探讨。只要是以占有他人缴纳入会钱财为目的、以拉人头的方式构建金子塔式的组织体系,就是传销行为。而从事传销行为的组织即为传销组织。同时满足参与人员达到30人、内部层级达到3级这二条,我们就认为其是传销犯罪组织。而传销犯罪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就是传销犯罪嫌疑人。了解传销犯罪嫌疑人心理特征对于传销案件侦查是很有裨益的,我们认为传销犯罪嫌疑人从事传销犯罪是由特定的危险心结造成的,而传销组织的管理、社会意识的影响、投资行为本身三者共同作用,造成了传销犯罪的危险心结。目前传销犯罪案件侦查还需要从协同作战、情报收集、内部侦查、调查取证、审讯、询问、追赃等具体方面予以加强。当然,打击传销还需要在制度上进行完善创新,对非犯罪嫌疑人的传销参与人员要进行教育、遣返,在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同时,又对传销活动进行预防。打击传销是一场漫长且艰难的战役,我们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13][14][15][16][18]陆剑清.现代投资心理学[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2,51,82-83,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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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vestigation of Criminal Cases Involving Pyramid Selling(to be continued)

Peng Ruinan
(Th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38)

Recently,Pyramid selling,a kind of crime,is prevalent in China,which has done great harm to the economy and the stability of society.The investigation on pyramid selling is particularly fighting against the crime through the collection of evidence,the confirmation of crime and the investigation on criminals to curb the widespread of this illegal activity.However,we need to realize that the investigation work on pyramid sale is defective,such as failure to extinguish the flame before it becomes the blaze,to discover the hierarchy of those illegal organizations with the strike on crime weakened,to reveal the identity of top management who eventually managed to go scot-free and even implement new crime.The fact is pyramid sale is enlarging in some parts of China,therefore,investigators should learn more about the features of the crime and improve their investigation technology.Based on the work above,the investigation also demands cooperation,collection of intelligence, internal investigation,collection of evidence,interrogation,enquiry,retrieve of plunder and etc.

pyramid selling;psychological;social impact;investigation

D918

A

1671-5101(2015)06-0038-06

2015-08-11

彭瑞楠(1987-),男,安徽合肥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3级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侦查学。

(责任编辑:唐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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