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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水利兼衔制度研究

2015-12-08吴连才秦树才

关键词:巡抚乾隆水利

吴连才,秦树才

(云南大学人文学院,云南昆明650224)

水利兼衔是清代职官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中国水利职官制度的重大创举,极大地推进了清代水利发展,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统治,是清史研究中的重要问题。然而,此制在《清史稿》之《职官志》和《河渠志》、 “清三通”等政书中均无专条记载。就学术研究而言,郑肇经所著《中国水利史》对包括清代在内的水利职官制度虽有梳理,对水利兼衔制度却仅有四行字提及。①郑肇经:《中国水利史》,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340页。迄今为止尚无论著对清代水利兼衔制度进行专门研究,学术界尚不明此制之庐山面目。从中国水利职官制度发展的视角来看,深入探讨清代水利兼衔制度的内涵、兼水利衔的职官层级,形成与发展时空状况,兼衔官员的职责与制度运行机制等问题,就是得很有意义。

一、清代水利兼衔:中国古代水利职官制度的重大变革

所谓水利兼衔,就是清政府为了解决地方水利发展问题,而让一些已有职守的地方官员兼署水利职衔,担负发展所在区域水利的任务。这一作法,可谓翻开了中国古代政府对地方水利建设与管理的新篇章。秦汉时期,中央机构中即设立了司空、水衡都尉、都水官等水利职司,掌管全国水利。唐代以后演变为以工部之水部司其事。②郑肇经:《中国水利史》,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326~336页。明清定为以工部之都水清吏司“掌水利、河防、桥道舟车、劵契,量衡之事。水利曰转漕,曰灌田,以时修其闸坝圩堤,以谨畜 (蓄)泄,备旱涝”③嵇璜等纂:《清朝文献通考》卷81《职官考五》工部条。。由此可见,中央水利职司与职官的设立在中国古代一直得到重视,不断加强。与此不同的是,地方水利职官在相当长时期内未获重视。直到明清时期,才设总河、副总河,专事督理黄河、运河、淮河事务。雍正七年 (1729)后改为设江南河道总督,河南、山东河道总督专管以上诸河事务。其余各地方,或“凡诸水要会,遣京朝官专理,以督有司”,或由工部等机构,派员不定期巡视督理。最为典型者,为洪武二十七年 (1394), “分遣国子生及人材,遍诣天下,督修水利”④《明史》卷88“直省水利条”,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145页。。平时各地方之水利治理,则较笼统地包含于各级地方官职掌中,未作明确区分。如明代的知府,“掌一府之政……若籍帐、军匠、驿递、马牧、盗贼、仓库、河渠、沟防、道路之事,虽有专官,皆总领而稽核之。同知、通判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无常职”。并无专门的地方水利职官,即便是负有水利职责的太守、同知、通判等官,其水利职责也与其他方面职责混杂在一起,淹没在清军、巡捕、管粮、治农、屯田、牧马等繁杂的事务当中,未形成明确的水利责任和管理目标。

二、水利兼衔职官的范围与级别

(一)巡抚兼水利衔的特例。以职级而论,兼水利衔的职官最高者为巡抚,但仅在清末河南、山东实施过。清代的巡抚“掌考察布、按、诸道及府、州、县官吏之称职不称职者,以举劾而黜陟之。用兵则督理粮饷……于一省文职无所不统”①《清朝文献通考》卷85《职官九》,《十通》第九种,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作为一省的最高文职官员,管理省内的水利事宜自然是其份内职责。然而,“巡抚关防并无管理河工之责”②《清德宗实录》卷426,光绪二十四年戊戌八月庚寅条。,一般省份的巡抚并无水利兼衔。在清代中前期,水患较为突出的河南、山东等黄河中下游地区,清政府专门设立了河西河道总督、河东河道总督专管水利事宜。至晚清时期,当河道总督等水利专官空缺时,临近地区的巡抚开始临时性地兼署水利职衔,以避免因人事变动而影响黄河水利整治。这种情况,较早出现于道光二十二年(1842),署河南巡抚鄂顺“兼署河东河道总督……报秋汛安澜”。③《清宣宗实录》卷381,道光二十二年九月己巳条。其后,咸丰二年 (1852),河东河道总督颜以燠在“大汛经临,黄河水长(涨),济运修防,诸关紧要”之时,以手足麻木为由,奏请将河督印信交河南巡抚兼署,被开缺处理,其职务由慧成补授,但在“慧成未到任以前,著陆应谷 (时任河南巡抚)暂行兼署”。④《清文宗实录》卷64,咸丰二年六月戊戌条。另外,同治元年 (1862),“谭廷襄本以山东巡抚兼署河东河道总督。阎敬铭 (新任河东河道总督)未到任以前,谭廷襄责无旁贷”。⑤《清穆宗实录》卷47,同治元年十月庚子条。逐渐地,到光绪(1874—1908)初年以后,“山东黄河一切事宜,巡抚兼辖已久”。⑥《清德宗实录》卷383,光绪二十二年正月己酉条。山东、河南巡抚虽无水利衔之名,但已基本上兼辖河东、河西河道总督事。这种情形,加之彼时因黄河改道,漕米改为海运,“运河无事,河臣仅司堤岸,抚臣足可兼顾”⑦《清德宗实录》卷494,光绪二十八年正月丁丑条。的实际,经光绪二十二年 (1896)以后的讨论,至二十四年 (1898),“东河在山东境内者,已隶山东巡抚管理……东河总督著一并裁撤”。⑧《清德宗实录》卷424,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乙丑条。随后,“河南河工现责成巡抚兼办”。为使名实相符,河南巡抚刘树堂奏称,“查巡抚关防并无管理河工之责,应请改铸,增入兼理河务字样,以专责成”。经议,“著改铸兼理河务字样”。⑨《清德宗实录》卷426,光绪二十四年八月庚寅条。至此,山东、河南两省巡抚正式兼河东、河西水利衔,其改铸的关防中,明确了兼理河务的职责,正式成为仅有的巡抚兼水利衔特例。

(二)道员兼水利衔。清初继承明代道制,把布政使左右参政、参议等布政司 (藩司)佐贰官派到省内各地,履行该司抚安民人、催缴钱粮等职责,形成守道;把按察使副使、佥事等按察司(臬司)佐贰官派出到省内各地,履行该司稽核官吏,勘合词讼等项职能,形成巡道。同时,还建立了名目较多的专业道。从而在各地设置了数量、种类较多的道。道的长官道员,品级由从三品至正五品高低不等,辖区存在交叉重迭现象,较为混乱。康熙 (1662—1722)以降,不断对道进行精减整顿。至乾隆十八年 (1753),令直省守、巡各道“俱为正四品,去其兼衔”。⑩《清高宗实录》卷443,乾隆十八年七月壬午条。道员最终除去布按两司兼衔,固定为各省督抚之下,府 (直隶厅、州)之上的一级行政实官,品级统一为正四品。“各道均辖府、直隶州 (厅)若干,辖区将省内所有府、直隶州 (厅)等府级行政区划全部覆盖。各守巡道辖区无交叉重迭情况”。①周勇进:《清代地方道制研究》,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291页。专业道的设置也作了较大精减,只保留了粮储道、驿传道、盐法道、提学道等。其中,粮储道除督理一省钱粮外,往往还直接管辖省会附近的若干府或直隶厅州,在专业道的职能基础上一定程度地履行着守巡道的功能。

随着道制的调整规范,道员的职守在“掌佐藩臬,核官吏,课农桑,兴贤能,砺风俗,简军实,固封守,以倡所属而廉察其政治”②【清】纪昀等撰:《历代职官表》卷5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996页。的基础上,增加了兼衔水利,管理辖内水利的新内容。

雍正五年 (1727),广东总督孔毓珣首先提出,“将江常镇道、苏松太道均兼水利营田衔”。结果,工部议定,“均应如所请”,雍正帝也“从之”,③《清世宗实录》卷58,雍正五年丁未六月丙申条。道员兼水利衔开始推行。次年,经河东道田文镜奏准,“河南开归河道、分巡南汝道,山东分守济东道、分守登莱青道,并加水利衔”④《清世宗实录》卷76,雍正六年戊申十二月丙申条。,河南、山东二省的部分守、巡道官员也开始兼署水利职衔。根据乾隆二十二年 (1757)河南布政使刘慥所上奏疏,道员兼水利衔在乾隆二十二 (1757)年后已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该奏疏称, “各省守、巡各道……原有兼司水利之责,即或向无兼衔者,亦请概兼水利。”⑤《清高宗实录》卷549,乾隆二十二年十月丙戌条。明确指出此前守巡各道“原有兼司水利之责”,即原则上应兼水利衔,其后因种种原因未兼水利衔者,要求“概兼水利”。此奏经吏部议覆,建议“应如所请行。令各省督抚查明守巡各道……如该地方有水利而尚未兼衔者,分别具题,到日再行办理”。乾隆帝“从之”,最后允准实施,最终使守巡道员兼水利兼衔从制度层面较切实地推向了执行层面。其后,乾隆二十三年 (1758)安徽巡抚高晋⑥《清高宗实录》卷564,乾隆二十三年戊寅六月辛酉条。、署江西巡抚阿思哈⑦《清高宗实录》卷566,乾隆二十三年戊寅秋七月己亥条。,二十四年 (1759)原任甘肃巡抚明德⑧《清高宗实录》卷587,乾隆二十四年己卯五月己酉条、四川总督开泰⑨《清高宗实录》卷594,乾隆二十四年己卯八月甲申条。,都奏请所属部分守巡道兼水利衔事。而到了乾隆三十三 (1768)年,朝廷批准各督抚的请求,“铸给直隶省分巡直隶、天津、河间等处地方兼管河务兵备道,分守口北兵备道,整饬宣府张、独、多三厅等处;山东省分巡兖、沂、曹兼管水利黄河兵备道,分守登、莱、青整饬海防兼管水利兵备道;江西省分巡吉、南、赣、宁兼管水利兵备道,分巡广、饶、九、南兼管水利兵备道;浙江省分巡宁、绍、台兼管水利海防兵备道,分巡温、处兵备道兼管水利事务;湖北省分守安、襄、郧兵备道兼管水利事务……各 (水利)关防”,⑩《清高宗实录》卷805,乾隆三十三年戊子二月庚辰条。允许直隶、天津、山东、江西、湖北、浙江等省的道员兼水利衔,将各地守巡道员兼行水利衔的制度推向高潮。

根据《清史稿·职官三》“道员”条的记载,清代直隶永定河道,山东运河道,江苏河库道,山东济东泰武临道,山西冀宁道,湖北安襄郧荆道,直隶清河道,河南河陕汝道,浙江金衢严道,广东广肇罗道,直隶通永道、天津道、大顺广道,江苏苏州道、苏松太仓道、常镇通海道、徐州道,山东兗沂曹济道,河南开归陈许郑道、河北道、南汝光道,陕西陕安道,新疆阿克苏道、喀什噶尔道,浙江宁绍台道、温处道,江西抚建广饶九南道、吉南赣宁道,湖北汉黄德道、上荆南道,四川成绵龙茂道,广东南韶连道,江南江宁道,山东登莱青道,甘肃宁夏道,新疆伊塔道等36个道兼署水利职衔。⑪《清史稿》卷116《职官三》,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3355页。然而,与其他文献相对比,此道员兼水利衔的记录并不完整,上文所述乾隆三十三年 (1768)兼水利的守巡道,很多即未载于其中,兼衔水利的守巡道应不止此数。概而言之,大凡实在管辖有府、直隶厅州的守巡道和粮储道,尤其是辖内有干支河流和湖海者,道员一般都兼水利衔。

(三)同知、通判、州同、州判、县丞、主薄等佐贰官兼衔水利。清代沿袭明代制度,在府级政区设同知 (正五品)、通判 (正六品),作为知府的主要佐贰官,分掌粮盐督捕、江海防务、河工水利、清军理事、抚绥民夷诸务;此外,清代在部分地区设直隶厅或散厅,也委派同知或通判掌治其地;在州级政区,则将明代知州的佐贰官同知、通判改称为州同 (从六品)、州判 (从七品),习惯上仍称同知、通判,分掌粮务、水利、防海、管河诸职;在县级政区设县丞 (正八品)、主簿 (正九品),佐助知县分掌粮马、征税、户籍、缉捕诸职。①《清史稿》卷116《职官三》,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3356~3357页。这些府州县的各等佐贰官,其职掌内原本也包括水利、海防,但与其他各类职掌相混杂。随着清政府对水利重视程度的提高,以及水利兼衔制度的实施,这些佐贰官作为较基层的官员也普遍被委兼水利衔。在雍正五年 (1727)广东总督孔毓珣《江南水利四条》中,即提出“请将水利事宜,专责兼水利衔之同知、通判、县丞、主簿等官”,工部和雍正帝均表赞同。②《清世宗实录》卷58,雍正五年六月丙申条。次年,“命河南……各府同知、通判及各直隶州同、州判并兼管水利,听道员调委”③《清世宗实录》卷76,雍正六年十二月丙申条。制度逐步推开。雍正十年 (1732),清廷议准云南“各 (府)州县凡有水利之处,将同知、通判、州同、州判、经历、吏目、县丞、典史等官皆准加水利职衔,境内河道沟渠责令专理”,④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34。佐贰官兼水利兼衔较完整地包括了从府到州县的各个级别。至乾隆二十年 (1755)以后,水利佐贰官的水利兼衔达到了鼎盛期。仅乾隆二十三年(1758),就有安徽、江西、湖南、广西等省督抚,都上疏要求让本省各府州县的同知、通判、县丞、主薄等佐贰官员兼署水利职衔,也都获准实施。⑤分别见《清高宗实录》卷564,乾隆二十三年六月辛酉条;卷566,乾隆二十三年秋七月己亥条;卷571,乾隆二十三年九月甲辰条;卷587,乾隆二十四年五月己酉条。少数地方,还让职级较低的巡检司、驿丞等也兼委水利衔。如乾隆十二年 (1747),颁给湖北潜江县高家场巡检兼管水利印记。⑥《清高宗实录》卷287,乾隆十二年三月壬子条。巡检兼管水利的例子大概以湖广之广济县、黄梅县较为突出。广济县原以典史分管江堤,黄梅县原以县丞经管正堤、月堤,均驻扎县城,所管江堤又较为辽长。鉴于此乾隆二十九年 (1764)调任湖北巡抚署湖广总督常钧奏请,增以广济县之武穴巡检、马口巡检、龙坪巡检,黄梅县之新开镇巡检、孔垄镇巡检,分管辖内堤工,统归武穴同知管辖。⑦《清德宗实录》光绪二十四年戊戌七月乙丑条。一般而言,县丞以上佐贰官负责府州县全境的水利事宜,而主薄、典史以下佐贰官,则多数被派遣到辖区内有水利的乡镇,驻扎分管彼处水利事务。如乾隆三十八年(1773),陕西长安县的主簿被派遣分驻县内的斗门镇兼管水利,朝邑县的主簿被派遣分驻县内的大庆关兼管水利。⑧《清高宗实录》卷948,乾隆三十八年十二月丙戌条。

清政府也很注意为兼水利衔的同知、通判、县丞、主薄等佐贰官铸制和颁发关防。较典型的例子是乾隆三十七年 (1772),署江西巡抚、布政使李瀚奏称, “江西省通判十员,兼水利衔者俱有关防。惟建昌、赣州二府通判,沿用木戮”,特请求“将二府督粮通判一体兼管水利,颁给关防”,获准执行⑨《清高宗实录》卷916,乾隆三十七年壬辰九月壬子条。。可以看出,不但绝大多数兼水利衔的佐贰官已被颁发关防,即便是少量以“木戮”代替关防的佐贰官也被及时纠正,颁发给正式关防。当然,由于有的佐贰官职级较低,按制度发给的是钤记或图记等。如乾隆五年 (1740),吏部便颁给湖北沔阳州分驻仙桃镇兼管州北水利的州判仙桃镇兼管水利州判钤记。⑩《清高宗实录》卷126,乾隆五年九月己卯条。而乾隆十一年 (1746)九月吏部同意颁给直隶唐县等兼水利衔的佐贰官的印信则稍成系统地作了区分,其中颁给唐县管理水利主簿者为“钤记”,给新城县水利县丞者为“关防”,满城县方顺桥兼管河务巡检司所获则为“印信”。⑪《清高宗实录》卷274,乾隆十一年九月庚子条。个中差别,留待他文详辨。应该强调的是,此等兼水利衔的佐贰官,水利职司一般均属其诸多职责中之最重者,故在史志记载中,这些佐贰官多被冠以“水利同知”、“水利通判”、“水利州判”、“水利州同”、“水利主薄”等称谓。

总之,清代兼水利衔的职官,级别最高者为巡抚,但仅为晚清才出现的特例。制度化的水利兼衔者,职级最高的为守巡道、粮守道之道员,数量最多最为普遍的是各府、厅的同知、通判,各州的州同、州判,各县的县丞、主薄等佐贰官,部分地区的典史、驿丞、巡检司巡检等也兼水利衔。这些官员,经所属省区督抚等官奏请,由吏部议复,皇帝谕准,明确其兼行水利职衔,并铸制颁发给籍以行使权力的水利关防、钤记、印信,从而形成了清代庞大的水利职官系统。

我国语文教学中有着编选字表的传统。《千字文》(1000字)、《三字经》(1248字)是古代汉语教学的重要素材。黎锦熙在1922年发表的《国语基本语词的统计研究》(《国文学会丛刊》1卷1号),是现代意义上的字频统计分析[4]。

三、清代水利兼衔制度实施的时空进程

检阅文献,清代水利兼衔制度的实施,应该起始于雍正五年 (1727)。雍正帝登基以后,非常重视水利,五年 (1727)下谕旨强调:“地方水利,关系民生最为紧要。如江南户口繁庶,宜更加修浚,时其蓄泄,以防旱涝”,并且认为“水利事关重大,必得实心办事之人,方有裨益”。①乾隆《大清会典事例》卷134《水利》。既重视水利事宜,更强调水利经办者必须是实心办事之人。因此,当这年六月两广总督孔毓珣在《水利之考核宜明》的奏疏中,提出“苏松等州县……请将水利事宜专责兼水利衔之同知、通判、县丞、主簿等官……并将江常镇道、苏松太道 (员),均兼水利营田衔,令水利各官有所统辖”时,工部和雍正帝均迅速批准实施。②《清世宗实录》卷58,雍正五年六月丙申条。此事在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34亦有记载,时间也是雍正五年(1727)。其后,这一制度在全国得到了迅速推广。如雍正六年 (1728),河东道田文镜奏准,“河南开归河道、分巡南汝道,山东分守济东道、分守登莱青道,并加水利衔”③《清世宗实录》卷76,雍正六年十二月丙申条。,河南、山东二省开始实施地方官兼署水利职衔。至乾隆时期 (1736~1795),水利兼衔的推行范围和程度都达到了历史的最高峰。尤其是乾隆二十二年 (1757),吏部和乾隆帝批准了河南布政使刘慥将各省守、巡各道及同知、通判等官“概兼水利”的奏请,水利兼衔在全国获得了普遍实施。④《清高宗实录》卷549,乾隆二十二年十月丙戌条。

虽然,嘉道 (1796~1850)以后水利兼衔有所衰退,在嘉庆朝以后的实录中记载较少,但这一制度一直沿袭至清亡。光绪十一年 (1885),清政府为了解决新疆地区屯田区域的水利管理问题,还曾考虑“将精河及库尔喀喇乌苏旧设粮员两缺改为抚民同知,兼管屯田水利。伊犁理事同知,亦可加屯田水利。”⑤《清德宗实录》卷222,光绪十一年乙酉十二月己丑条。二十四年 (1898)七月,光绪帝对内阁的谕令中称: “国家设官分职,各有专司……如各省同 (知)通 (判)佐贰等官,有但兼水利、盐捕,并无地方之责者。”⑥《清德宗实录》卷425,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乙丑条。同知、通判兼水利衔不但存在,而且水利仍为其主要职责。至光绪三十二年 (1906)九月,清廷设农工商部,其下所设务农,“掌农桑……通各省水利”,⑦《清史稿》卷119《职官志六》,农工商部条,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3466页。水利兼衔等旧制才逐渐为新政所取代。但据《清史稿·职官志三》道条记载,在水利兼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道员,到清末仍在兼水利衔,“四川成绵隆茂道,驻省城,兼水利,光绪三十四年省。”⑧《清史稿》卷116《职官三》,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3354页。最晚的记录出现在宣统元年 (1909),浙江设南田抚民厅,“以宁波府水利通判移驻”⑨《宣统政纪》卷16,宣统元年六月癸卯条。。可见,水利兼衔制度基本上是随着清朝的灭亡才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水利兼衔制度的实施的空间范围,前已述及雍正五年 (1727)始于江南之江宁、常州、苏州、松江、镇江府及太仓州一带。其后在山东、河南等省推行。至乾隆二十二年 (1757),“各省守、巡各道及同知、通判等官……即或向无兼衔者,亦请概兼水利”⑩《清高宗实录》卷549,乾隆二十二年十月丙戌条。,从政策上讲,应该在全国各省普遍推开。事实也是如此,在内地省份,此制不但在湖河较多的水利重地实施,也推行于水利向未受到重视的山乡。如在江西,“南、临、饶、九等府,滨临江湖,全赖圩堤捍卫。其余虽系山乡,而溪河小港,灌溉攸资。除南昌府原兼水利衔外,其饶、九、赣、南,粮驿四道,请概兼衔水利”①《清高宗实录》卷587,乾隆二十四年己卯五月己酉条。。在边远省区,云南、甘肃、宁夏也实施了水利兼衔。②据《清高宗实录》卷594乾隆二十四年八月甲申条载,乾隆二十四年,原任甘肃巡抚明德上疏请求,甘肃兰州府下狄道、河州、皋兰、金县、靖远五州县同知兼水利衔外,还应“加临洮道水利衔,统为督率”;“宁夏府属之宁夏、宁朔、平罗、灵州四州县水利,请并归水利同知管理,加宁夏道水利衔,换给关防。”经议复,此奏获准实施。而新疆则在光绪十年 (1884)建省前后,仍在推行水利兼衔制。如光绪八年 (1882)设置的喀什噶尔道,“兼水利、屯垦、通商”。次年设置的阿克苏道,“兼水利、屯政,抚驭蒙部,稽查卡伦,驻本城”。十四年 (1888)设置的伊塔道“兼水利、屯田,稽查卡伦”。③《清史稿》卷116《职官志三》“道条”,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3354页。水利兼衔不仅实施,而且是道员最首要职掌。从对《清实录》、《清史稿》及其他史志的检阅情况看,除蒙古、西藏、东北未见水利兼衔情况外,其他省区均见实施。

四、兼水利衔官员的职责与运作机制

虽然,清代相关文献中并无兼水利衔官员水利职守及运作机制的专篇或专条记载,但汇集零散材料,我们仍能对这方面情况窥其大概。

首先,兼水利衔官员必须掌握辖区内的水旱情形及水利设施状况,及时上报,以使各级政府能做好应对准备,尽可能地保障百姓的生产生活。故此,清廷早在雍正五年 (1727)开始实行水利兼衔时即明确指出,“水利同知、通判、县丞、主簿等官各兼水利衔,在于所属河道并闸内外不时廵察”。④乾隆《大清会典事例》卷134。而乾隆二十二年(1757),河南布政使刘慥的奏疏则较系统地表达了政府对水利兼衔者在这方面的职责,“凡有干支河渠,于冬令水落时,责令地方官逐一查勘,河身有无淤浅阻塞,堤埝有无汕刷残缺,报明该管厅道,亲往勘实……倘不实力查办,一经水发,淹及田庐。先将地方官及厅道查参,分别议处。再或因循玩忽,积久不办,致河身阻塞、堤埝残废,除参处外并令分任出资修浚。”⑤《清高宗实录》卷549,乾隆二十二年十月丙戌条。湖南还于乾隆十八年 (1753)十一月由巡抚乔光烈提出了定期查勘洞庭滨湖水势、水道的做法,“责成水利县丞、州判等不时巡查,每年该管州县巡查四次,府二次,道一次,巡抚间年一次,查明奏报……各官失察纵客分别查参。上司失察,交部议处”,获乾隆帝称赞而得以实施。⑥《清高宗实录》卷699,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壬午条。

其次,根据水旱形势和水利设施的状况,及时疏浚或兴修水利,排除水利隐患。对于迫在眉睫的水涝灾害,水利兼衔者应当立即采取疏浚和加固堤闸等措施。乾隆《大清会典则》卷74《工部》都水清吏司条载“凡水利,直省河、湖、淀、泊、川泽、沟渠有益于民生者,以时修治,务令蓄泄随宜,旱潦有备,以府州县丞倅佐贰董其役”。雍正十年 (1732),所设之云南昆阳州水利同知,“驻札海口,常川廵察,遇有壅塞,不时疏通,设或冲塌立即堵筑”⑦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34《云南水利条》。,更加强调此水利同知对海口水利情况的监督与及时治理。一般情况下,兼水利衔的官员,应在水枯和农闲时分,对已察明的水利设施加以维护。乾隆二十二年 (1757),河南布政使刘慥的奏疏便说明各省守、巡各道等水利兼衔者,“凡有干支河渠……督率州县于春融拨夫修浚。河渠一律宽深,堤埝补筑坚固。或工段绵长,民力不继,酌定请旨,动项办理”。⑧《清高宗实录》卷549,乾隆二十二年十月丙戌条。在督率各地兴修水利的过程中,清代还形成了“官工”、“民工”二种方式。“凡民修者,工巨则报于部而覆焉。民修各工,除款项无多,无关紧要者,仍听民间自行办理。若系要工,经费逾五百两,俱一体报部覆销”。⑨嘉庆《大清会典》卷47《工部·都水清吏司》。

第三,监督水利工程的兴修,保障工程钱粮的合理使用和工程质量。乾隆二年 (1737),河南按察使隋人鹏根据河工监理办法,较系统地提出对兼水利衔的道府至丞倅官员的议叙议处条规,“承修之员,果能修筑坚固,钱粮并无糜费者,工完保固三年之后,督抚具题议叙;至专辖监修、统辖督修之员,果能督率有方,照河工秋汛平稳例,量加议叙。倘不预期修筑,水发致田庐被淹者,将承修之员照河工堤岸预先不行修筑例,降一级调用,监修罚俸一年,督修罚俸六个月。更有虚冒侵蚀,工程不坚固者,将承修之员照河工侵欺钱粮例,严参革职治罪,该管各官徇隐不报,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这一奏请获乾隆帝的谕准而加以实施。①《清高宗实录》卷52,乾隆二年闰九月癸亥条。

就水利兼衔制度的运作而言,首先是各级兼水利衔官员递相统辖,形成内部纵向管理体系。各省区以兼水利衔的守、巡道和粮储道道员为最高水利兼衔官员,分别统辖所属各府及直隶厅 (州)兼水利衔的同知或通判,各州兼水利衔的州同或州判,各县兼水利衔的县丞及主薄、典史、巡检、驿丞等。嘉庆《大清会典》卷47《都水清吏司》便记载了河道总督及各省水利职官的隶属关系。如在江南,管治海塘的“苏松太道 (员)辖松江府海防同知一人、所属县丞二人,太仓州海防州同一人,所属主薄一人,巡检一人,共设塘长七十五人。”而在云南,雍正十年 (1732)全省各地普遍实施水利兼衔制度时,规定“除云南一府仍归(云南)粮道管辖,其各属在迤东者统归迤东道管辖,在迤西者统归迤西道管辖”,②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34“云南水利条”乾隆三十一年(1766)析迤东道之镇沅、元江、临安、普洱四府新设迤南道后,也于三十三年 (1768)让其兼水利衔,统管四府水利兼衔官员。③《清高宗实录》卷816,乾隆三十三年八月丁巳条。这样,云南省各府、直隶厅 (州)、州县的水利兼衔官员,无一遗漏地分别递属于兼水利衔的云南粮储道、迤西道、迤东道和迤南道道员统管。

其次,兼水利衔的各级官员还与各级官员(尤其是正印官)在水利事务方面形成了互动关系。水利兼衔制度实施后,“地方农田水利,正印等官均应办理”而“守、巡各道及府州佐贰,分司协理”④《清高宗实录》卷564,乾隆二十三年六月辛酉条。。正印官员仍是各地水利事务的主导者,水利兼衔官员系“分司协理”。各省督抚等正印官,首先应查明各地“有水利而尚未兼衔者,分别具题”,奏请设立水利兼衔官员。再者,负责领导各地水利兴修。乾隆帝还曾严厉指出:“各省事件责成全在大吏,凡一切勘修工程,该督抚应揆度地方情形,随宜办理。不得徒委厅道等官,乃至有名无实,将该督抚一并交部议处。”⑤《清高宗实录》卷549,乾隆二十二年十月丙戌条。因此,府厅州县兼水利衔的佐贰官,对于辖下水利情况及治理意见,除向上级水利兼衔者报告外,还必须向同级正印官员汇报。如相关水利问题工程不大,需费不多,则由各级官员会同努力,组织民力完成。如工程量大,经费开销多,则由督抚上报工部和皇帝,请帑修建。

第三,通过“大计”督促水利兼衔者履行水利职能。清制,吏部清吏司每三年对各直省官员实施“大计”考核。“凡大计,藩臬道府州县递察其属之职”。先由府厅州县正印长官各考其属官之职,递相详报上级正印官员。然后,汇总呈报守、巡道道员。“道复遍查其属,出考移司 (布政司、按察司)。司汇覆加考,详总督巡抚。总督巡抚乃遍察而注考焉。卓异者必按其事而书于册,乃题则报部。”。⑥嘉庆《大清会典》卷八《吏部清吏司》。水利兼衔制度实施后,水利兼衔官员水利职责的考察应是大计的重点。早在雍正五年(1727)水利兼衔制度推行之初,雍正帝便谕准广东总督孔毓珣提出的江常镇道、苏松太道“令水利各官有所统辖,入于大计内,分别考核”的奏请。⑦《清世宗实录》卷58,雍正五年丁未六月丙申条。十年 (1732),云南水利兼衔制度建立后,也明确规定,各级水利兼衔官员,由“各该府(知府)察勘验报,各该道考察详明,听督抚酌核劝惩”。⑧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34“云南水利条”。至乾隆二年 (1737),河南省还将对水利兼衔官员的大计具体化。“自道府至丞倅,俱有兼管水利衔,各员议叙议处之条,未曾详悉分别。请嗣后承修之员,果能修筑坚固、钱粮并无糜费者,工完保固三年之后,督抚具题议叙;至专辖监修、统辖督修之员,果能督率有方,照河工秋汛平稳例,量加议叙。倘不预期修筑,水发致田庐被淹者,将承修之员照河工堤岸预先不行修筑例,降一级调用。监修罚俸一年,督修罚俸六个月。更有虚冒侵蚀,工程不坚固者,将承修之员照河工侵欺钱粮例,严参革职治罪。该管各官,徇隐不报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①《清高宗实录》卷52,乾隆二年闰九月癸亥条。应该指出的是,各直省大计中,“遍查其属,出考移司”这一关键环节的实施者,系同样兼水利衔的道员,其对所属兼水利衔的佐贰官的考核自然会格外关注而又谙熟其情。这样,大计就成了水利兼衔官员奋勉履职,与各级官员互动协作的有效途径。

总之,兼水利衔的各级职官从水情水利的及时了解监控、汇报到水利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再到工程质量的监督方面,均负有责任,形成了颇为完整的职责体系。通过兼水利衔职官体系的纵向领导、兼水利衔官员与省级以下各级正印官员的横向互动,兼水利衔官员所获水利信息与水利工作的意见方案,较及时顺畅地传递到地方各级政府、中央工部,乃至皇帝。在地方各级正印官员的主导下,一些区域性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及时得到了兴建和修建,一些需费较多的大型水利项目则由总督或巡抚奏报工部,由国家拨款,动帑兴修。而三年一次的直省官员“大计”则对水利兼衔官员履行水利职责发挥了较好的激励与监督作用。

五、结 语

清代水利兼衔制度自雍正五年 (1727)至宣统末年清王朝灭亡,在清廷设置了道、府、直隶州(厅)、厅、州、县的绝大部分地区推行。各地的守、巡道及粮储道道员,府以下行政区划的同知、通判、州同、州判、县丞、主薄、典史、驿丞、巡检司巡检等佐贰官和低级吏弁等,多被委任兼领水利衔,山东、河南巡抚则作为特使在清末兼水利衔。各级水利兼衔官员均被颁发水利关防或钤记等职权凭证,规定职责与奖惩条例,负责各地水利情况的勘察、上报,承担各地水利工程修建的领导和质量监督。这一制度,实施时间长,涵盖范围广,涉及官员层级和员数众多,制度较为完备,是清代职官制度发展的重要内容。该制度也是中国古代水利职官制度的重大发展,使秦汉以来的水利职官由中央延展至地方各级,由临时性的水利官员差遣转化为制度化的水利官员设置。

这一制度的实施,使秦汉以来中央主导下的黄河、长江、运河、沿海堤防等重大水利工程的应急性兴建和治理,转化为全国各地普遍连续的水情监控和水利建设,极大地推动了清代水利的发展。《清史稿》卷129《河渠志》“直省水利条”在总结清代水利时说:“清代轸恤民艰,亟修水政,黄、淮、运、永定诸河、海塘而外,举凡直省水利,亦皆经营,不遗余力。”各直省地方对江河湖泊的治理,各地水利沟渠的开挖、坝闸塘堰的兴修,构成了清代水利发展的宏大图景,与黄淮、长江及海塘的治理一道,标志着清代水利发展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当然,水利兼衔制度与地方官僚制度相互联动,很大程度上激活了地方各级政府对社会生产生活攸关的水利问题的关注和投入,使政府行为得到了较好体现,清朝对包括边疆在内的各级地方的统治大为加强,中国在传统水利专制权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向着水利社会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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