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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治国的几点法理思考

2015-12-06陈经纬

清风 2015年2期
关键词:归口法典执政党

文_陈经纬

对依法治国的几点法理思考

文_陈经纬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新时期执政党和国家的重大政治任务,笔者在感到兴奋的同时,也引起了一些思考。笔者依据自身工作中的经验和总结,从制度设计、法律体系完善、机构职能转变等方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应该立法明确党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是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的主体,走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其现实意义与历史意义不言而喻。然而,执政党的法律地位及其对法律的作用,除在宪法序言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中散有陈述外,缺少成文的法律依据。在“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今天,应该有系统的立法,并归口于宪法体系中。应该明确执政党对司法活动的领导地位和对立法工作的指导作用。

应该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至少应有宪法法典、刑法法典、民法法典、诉讼法法典。通过数十年的法律实践,我国已形成部类完整但尚欠系统的法律体系,故此,法律的系统化、法典化已成当务之急。为了保证法典的权威性、正确性、及时性、系统性,应由全国人大主持,组织相关力量进行法典的编纂工作。

应迅速建设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理论。世界上现有大陆法、英美法两种。显然,社会主义法无论在法律体系还是法律理论上均有别于上述两种,遑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前苏联曾试图探讨社会主义法,但因为历史条件限制而没有完成、也不可能完成。现代西方法律界和西方法律理论界,如哈佛大学、佛罗里达大学等,将中国法归口于东方法系,甚至称之为台湾法。我们经过数十年的法律实践和探讨,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应当有志气、有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中国法的法律理论。

应迅速调整我国司法构建和司法职能。公检法作为专政工具的时代已经过去,应迅速建立以公开公正的审判制度为中心,以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为追求的司法体系。建立宪法法院或者监察法院,监督司法与行政执法,修改现有的行政诉讼和审判监督制度,将监督权划归宪法法院或监察法院。严格执行负面清单制度,遏制腐败。

应建立完善的法官选拔制度,严密的审判责任制度,增添拟判程序,节约诉讼资源,减少诉讼成本,严格执行两审终审制,让每一个诉讼当事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与人格尊严。

应将犯罪侦查职能归口公安警察系统。由公安警察系统设立刑事犯罪侦查部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部门,渎职犯罪侦查部门及治安管理部门等等,将监狱、看守、执行等执行职能归口司法执行部门。

应大力支持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活动,立法保证其能依法履行职责。尤其是国际经济法律服务活动。允许律师见证、调解并明确其证明责任。扩大中国律师与其他国家律师的联系与国际活动的空间,使律师队伍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发挥其正能量。

应将人民调解从法院口归口于司法行政。一方面可减少法院的工作压力,可以将更多的有效资源用于审判工作;另一方面,司法行政调解更具灵活性,可以跨行业、跨领域整合多种资源以确保调解结果的公平公正。

建议将政法委员会改组为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或依法治国指导委员会。从机构设置上,明确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并能有效地统筹依法治国的各项相关工作。

以上十点建议,是笔者对中国法治问题长期思考的积累,区区拙见,望能为依法治国贡献绵薄之力。

(作者系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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