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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2015-12-02罗一帆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分类

□ 罗一帆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湖南 长沙 410116)

真正意义上的家庭课税模式是指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计征方式下,其计税单位选择为家庭的计税模式。其基本涵义是:在个人所得实现(或取得)时分不同所得项目(类别)预征,其计税单位为个人;纳税年度终了后再将全部所得综合汇缴,其计税单位为家庭。在这种计税方式下,除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少数特殊项目外,对于综合所得项目,不论所得来源均视为一个整体,纳税年度终了在加总求和的基础上适用统一的宽免和扣除标准,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缴所得税税额,平时分类预征的税款,可以在其应缴纳的综合所得税额中扣除。它是在分类预征环节保留以个人为计税单位的基础上,允许夫妻联合申报家庭赡养老人、抚养子女、住房按揭贷款利息等相关支出,并在夫妻之间分摊扣除或由一方扣除,以家庭为计税单位申报纳税。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几乎是唯一直接触及居民收入再分配的税种,故其基本功能应当定位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和实施宏观调控。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指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合并部分税目作为综合所得,适时增加专项扣除项目,合理确定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015年6 月28 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2014年中央决算报告时提出,今年后几个月,将研究提出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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