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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范宣子刑书的重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2015-11-20邱文选

文史月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王叔法典条文

邱文选

晋顷公十三年(前513年),晋国大夫赵鞅(简子)和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铸范宣子刑书于鼎。”这是晋国法制制度革新史上的一件大事。范宣子,即范匄或士匄,范武子士会之孙范文子士燮之子。范宣子刑书作为晋国的第一部刑事法典,其法治思想已突破周初“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旧礼法范围,刑书的公布,确立了法律依据,在王室与卿大夫之间,起了一定的平衡、调节作用。

范宣子所著刑书内容,史籍中并无记载,但我们可以从刑鼎铸成后当时一些著名人物的谈话、评语和发生的个别案例中窥见其概略:刑鼎铸成后,孔子就站在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立场评论说:“且夫宣子之刑,夷之搜也。晋国之乱制也。”孔子认为:范宣子之法典,是以赵盾所制的夷之法为蓝本。孔子显而易见是站在维护奴隶制贵族利益的立场上评说范宣子刑书的。

晋国自“夷之搜”后到范宣子参与国家政事,再到登上执政卿地位,从晋国发生的重大案例和刑事案件推测、考稽,范宣子刑书条文内容及惩罚范围,据今人学者李孟存、常金仑《晋国史纲要》所举,大体有弑君杀父者,为官贪墨、假贷居贿者,里通外国、叛乱国家者,将不用命、失属亡师者,结党叛乱、贼杀大臣者,荐举失人、行军违律者,不祀嗜酒者,争田纳室者等。根据以上案例,除弑君杀父各国立法中都有条文外,其他条文都有实例可查。

范宣子刑书颁布之前,晋国政局混乱,达到“敝邑以政刑之不修,寇盗充斥”,乃至绛都“盗贼公行”。刑书颁布后,客观上稳定了晋国的社会秩序,在当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使更多的人获得法律保障,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因而获得晋国新兴势力以及中小奴隶主和其家臣、国人的拥护。

晋国的政制革新,是在宗法不分、政刑混合的情况下进行的综合变革,所以多是集军权、政权、法权于一体的政治体制。因而形成以下几个特点:

1.确立了军政合一政体的国家雏形,实行以中军元帅兼理国政的政府体制;

2.确立了最早以“大搜”为立法程序的军事民主议事制度,实行以“大搜”形式整编军旅,荐选元帅,设置国卿的人事体制;

3.推行了选贤任能的民主用人政策,用“大搜”军事民主议事方式,选荐军队的高级人才,确立了三军将帅和执政国卿民主推荐、集体决定的民主集权制体制;

4.确立了封建郡县制,开创了郡县制度下的俸禄制,推动了由封建领主制度下的世卿世禄制。

总之,政治体制在不断改进、革新中逐步完善,加强了晋国的国家行政机构,加强了晋国的综合实力,使晋国在群雄纷争的春秋时期维持了一百多年的霸主地位,延续了晋国7个多世纪的辉煌历史;在政治体制的演变、革新进程中,必然对矛盾斗争的各个方面起着协调、融合、平衡、消长的作用。使晋国加快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变、发展的进程。这是历史发展的规律,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不是随着人的意愿可以改变的事实。

晋国的法制、军制、政制的革旧布新是有卓著成效的。革新不仅稳固了晋国霸业的政治砥石和经济基础,保证了晋国一个半世纪的霸主地位,延续了晋国近700年的历史,而且也在历史上树立了范例,晋悼公十一年(前563年),因“王叔陈生与伯舆争政”,周灵王偏袒伯舆。但伯舆贫贱之家,而王叔相周,有权有势。晋侯使范宣子调停。范宣子听了王叔之宰和伯舆的大夫暇禽的诉讼后,要双方拿出自己的契约进行“合要”对质,王叔拿不出契约,范宣子当场宣布审判结果,宣称“天子所右,寡君亦右之,所左,亦左之。”此事,范宣子虽然知道周灵王偏袒伯舆不愿意自专断决,把责任推到周灵王身上,但证明当时周王室的事案都要晋国的国卿来断理,可见晋国所行各种制度在当时列国影响之大,成为摹仿效尤的对象。故《韩非子·定法》有云:“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说明韩国法典中的相当条文是来自晋国的法典之中。后之魏国李悝所著《法经》,有的学者也认为其中有的条文取材于晋国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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