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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盾:古晋国的革新重臣

2015-11-20邱文选

文史月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晋国

邱文选

赵盾是晋国变法图强的主力派。赵盾,又称宣子,谥号宣孟,晋国上卿赵衰之嗣子。盾的父亲衰,在随晋文公(重耳)出亡之前,曾娶妻生同、括、婴齐。他出亡到翟地,又娶翟女生盾。十九年后,赵衰随文公返晋时,是以盾为其适嗣(世子),故赵盾以适嗣的身份,在赵衰逝世之后,继承了其父赵衰的上卿爵位,代其父任晋国执政卿。

赵盾所处的时代,正是中国历史上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转型的大变革时期,赵盾能够认识和把握时代发展的前进规律,大胆顺应形势,果断进行革新,在晋国历史上被誉为政绩卓著的“铁腕宰相”,确是名不虚传。在他执政的二十多年,从军制、政制、法制以及社会发展诸方面都做了一系列有益于社会前进的革新,对晋国而言,确实起到了稳定社会秩序、巩固霸业基础的作用,可以说是上承唐叔、文公基业,下启百年霸基的功臣,从客观上也推动了历史发展进程。

赵盾是晋襄公七年(即前621年)继其父晋国上卿赵衰之职而任执政的。执政者,即国家的上卿之职而执掌国家政事、军事的前辅宰相,权力职位仅次于国君之下而处于诸卿之上,是晋国统治阶层的核心人物,负责军、政、民、刑大权的一国首辅,晋国的铁腕宰相。

赵盾执政后的第一件大事,就是以中军元帅兼秉国政的宰辅地位,为整顿军旅、施行新政而在夷地进行的“舍二军”整理工程,即裁废晋搜于清源时为抵御狄兵山地作战而设立的徒(步)兵新一、新二军,恢复文公原来的上、中、下三军制。这样不仅减轻财政开支,为国家积累财富,而且可以使车兵(古时用战车作战)与徒兵合一集中,车战与步卒合作统一,兵力更加集中统一,指挥集中,调度灵活,成为晋国的战斗劲旅,实开古代车战与步战合一作战的先声,是古代军事改革的一大进步。

赵盾为晋国做的第二件大事是以雷厉风行的果断措施,平息了五臣的叛乱,稳定新建不久的晋国霸业政权。赵盾执政,虽有阳处父“以赵易狐”之嫌,然阳子所说“古者君之使臣也,使仁者佐贤者,不使贤者佐仁者,今赵盾贤,射姑仁,其不可乎!”此话确是从晋国的大局考虑而说出的至理名言,并且事先为晋公认可,狐射姑佩服敬诺。然而狐射姑事后反悔而奔赤狄潞氏,其他土谷、梁益耳、箕郑、先都及蒯得等五大夫都为争夺卿位而趁机发动叛乱,晋国陷入一片混乱。赵盾审时度势,采取断然措施,平息了内乱,安定了一度危及晋国命运的社会秩序。

赵盾身为国卿,以身作则,执行军纪,树立晋军军威。晋灵公四年(前616年),赵盾乘车的车夫违背行军纪律,行车扰乱了行军秩序。负责军纪的中军尉韩厥依据军法处斩了赵盾的车夫。国人担心说:“韩厥早上刚被提升,晚上就杀了中军帅的仆人,赵盾肯定不会饶恕。”但赵盾知道后,并没有因为自己是中军元帅而徇私枉法,而是以身作则,承认了自己管教不严格的过错,赞扬韩厥不循私情、秉公执法是执刑官的本职行为。中军元帅以身作则,不仅晋国军纪严明,战斗顽强,而且成为千古军事首领知法行法的楷模,流行千古的佳话。

赵盾以中军元帅的远见卓识和战略眼光,曾统帅或策划晋国军旅,指挥战斗,取得多次重要战役胜利,既保卫了晋国国境安全,又巩固了晋国霸业基础,如灵公元年(前620年)的晋秦令狐之战,灵公四年(前616年)的晋秦少梁之役,尤其是灵公五年(前615年)的晋秦河曲大战。时赵盾因秦国有取晋之都和伐晋羁马之耻,奉命以中军元帅率晋军赵穿、郤缺与秦军大战于河曲(今永济、芮城与风陵渡两岸黄河由南北向东西转弯曲折地带),赵穿率众勇击秦军,秦军大败,连死伤的尸体都来不及收拾就连夜渡河逃遁了。赵盾在统帅晋军时还有一件勤王扶周的大事。即灵公八年(前612年),因周室有乱,赵盾以盟主国元帅和国政的威望率诸侯之师八百乘勤王扶周,平定周乱,拥立匡王,调停匡王、周公阅与王孙苏之间的矛盾,使三家和谐相处,各复其位。赵盾以晋国国卿之职,平复周王室内部政争,既提高了晋国在各诸侯国之间的声誉地位,又使赵盾威望日盛,成为春秋时的风云铁腕人物(注:周公阅是周匡王时的太宰,因与王孙苏争夺权力地位,匡王起初允许帮助王孙苏,后又改助周公阅,因而引起周朝内部的政争内乱,赵盾用调解和谐的办法平定了这次周朝的内乱)。

赵盾对历史更大的贡献是推行“夷之法”。夷之法是晋国大搜于夷地时,为适应当时晋国襄公病逝,秦强日逼,内部混乱的国情需要,遵循“晋常以春搜礼改政令”的往例,在文公“被庐之法”的基础上,进行的颇富开拓意义的一次政治革新,由上卿赵盾主持,制定了更完备的一套治国富民的法治大纲。其重要内容为:制事典,即由公室制定办事的章程和条例,各部门人人遵守;正法罪,即根据犯罪的轻重,制定刑罚律令,按照刑律定罪;辟狱刑,即清理狱中未决断的积案,该治罪的治罪,该释免的释免;董逋逃,即公室要督促司法部门追捕犯有罪恶而越狱逃亡的罪犯;由质要,凡公私卖买旅差敛欠等财物出入,都要用契约、账目为依据来裁夺;治旧洿,凡与民不便、与国不利的陈规旧律都要改正布新;本秩礼,官吏要本其次秩行事,不能潜逾职责;继常职,即要任贤使能,职有废阙,对力不胜任者应废即废,令续故常;出滞淹,即凡贤能之人而沉滞田间乡里者,都要选拔任用。新法制定后,授权太傅与大师,作为国家常法,公布全国实行。

夷之法,因为是由赵盾任执政并由其主持制定公布实行的,故也称赵盾之法。这部法典虽然还是一部集奴隶制社会礼教与宗法于一体的综合性治国大纲,但明确提出刑事法律的条目,如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等,条简意重,法治的意味很浓,不仅在当时产生了“治乱世用重典”的高度法律效能,而且为后世法制树立了一个立法的榜样。

赵盾是一位对晋国忠心耿耿的忠臣,也是一位富有革新开拓意识而又有驾驭局势、统御政权的古代政治家,在执政的二十多年期间,虽有“赵盾弑其君”之嫌,对此,历代多有评论:“成子(指赵衰)之文,宣子(指赵盾)之忠,其可忘乎,夫成子,导前志以佐先君,导法而卒,以政可不谓文(功)乎,夫宣子,尽谏于襄灵,以谏取恶,不惮死进,可不谓忠乎。”(《国语·晋语》)所以,孔子听到后也称赞“赵盾,国之良吏也。”他力行革新,勇于开拓,使晋国实力蒸蒸日上,在群雄争战的春秋时期,得以继承文襄霸业,匡扶周室,扶立匡王,稳定局势,实皆赵盾之功。

赵盾故里在原太平县(汾城县)即今襄汾县赵康镇东里许古晋都故绛遗址之北的东汾阳村。他的事迹及其后发生的“下宫之变”自明至清《太平县志》记载颇多,选节《太平县志·康熙五十八年志序》云:“(太)平虽蕞尔邑,春秋时为晋都,历八君而文公霸业之盛,子孙主夏盟者,至百五十余年。其载笔臣曰董狐以直称,其史曰乘其人则衰、盾之勋业,婴、杵之义烈……皆可以鼓气节而振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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