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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

2015-10-22

人大研究 2015年10期

王新林: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民族立法中的作用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新林撰文说,民族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民族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立法工作也是法治的前提、基础,只有制定了法律,才谈得上执法、司法、守法;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社会效益。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将科学立法放在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位置。用好、用活、用足立法权,不断提高人大民族立法质量,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政治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摆在民族自治地区人大常委会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文章说,在这样的前提和背景下,我们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民族立法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首先,要深刻理解人大代表参与民族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诚如法国政治理论家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的,也不是刻在铜表上的,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可程度是与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程度成正比的,立法过程的悄无声息必将导致执法过程中法的社会认可程度的低下,只有充分保证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才是让人们体会法之公正的一条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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