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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议对人事任免有搁置权

2015-10-22武春

人大研究 2015年10期
关键词:人事

武春

一些省、市、县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人事任免办法规定,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对“一府两院”提请的人事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是否”表明主任会议对人事任免有搁置权。有人认为,地方法规赋予主任会议对人事任免的搁置权违反了地方组织法。笔者认为,各地人事任免办法赋予主任会议搁置权并不违反地方组织法,且现实可行。

问题的焦点是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是否违反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从中不难看出,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有搁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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