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人大主导立法的实践与思考
2015-10-22汪洋
人大研究 2015年10期
汪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习总书记指出:“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尽量具体、明确,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大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也是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必然要求。把人大主导立法工作写进党的重要文件,成为全党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贡献,也为人大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近年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和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制建设系列讲话精神,并将其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始终,坚持依法立法,坚持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积极探索主导立法实践,较好地发挥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
一、主导立法,就要在源头上把好立项关。法规立项是体现人大主导立法的关键所在,是立法决策的前提,决定着立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功能的有效发挥。在立法整个过程中,法规立项是立法工作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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