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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几点思考

2015-10-22余跃进

人大研究 2015年10期
关键词:改革建设

余跃进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近期以来,各省区人大常委会纷纷作出决定,确定本省内设区的市州在本行政区域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些决定的出台既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举措,同时也给设区的市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因此,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如何行使好地方立法权,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认真思考和探索实践的一个崭新的课题。

一、把握新形势,充分认识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重大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推进深化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提出了“推进国家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不仅为实现上述目标任务提供了基本途径和重要手段,也为我国地方法治建设树立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其意义重大。

1.有利于推进地方深化改革。设区的市是我国改革创新较具活力的区域,也是推动全国性改革的重大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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