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修改应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2015-10-22张天科
人大研究 2015年10期
张天科
在以往立法实践中,地方立法与修改大多采用由相关行政部门起草法规草案,然后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立法模式。但由部门主导立法的传统方式,由于缺乏规范化的平衡利益和公众参与机制,加之社会监督的不到位,很容易导致在起草行政立法受行政体制和立法体制的影响,夹带部分私利,让立法变味甚至变质,从而造成“法律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进而出现法规规章相互冲突,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现象,其弊端显而易见,长期以来为社会公众所诟病。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强调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这为地方立法修改指明了方向,旨在破除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弊端。现阶段,随着地方人大的立法扩容和修法需求量增大,涉及行政立法、行业立法以至部门立法修改必然会越来越多,如果处理不当,难免会出现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扩大化的问题,甚或发生侵犯公民权益,损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保障的非法现象,有违法律尊严。
地方立法修改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既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化解社会风险、推动改革深化的有效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讲,地方立法和修改与一个地区的改革发展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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