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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机制的完善

2015-10-22戴激涛杜春燕

人大研究 2015年10期
关键词:规范性

戴激涛+++杜春燕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特别增强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力度,并对“主动审查”进行了明确规定。众所周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立法监督职能,也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中国政治实践的产物,在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出于解决国家法制统一的问题,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已成为基本的价值取向[1]。实践证明,地方人大常委会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不仅有利于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且有助于规制行政权的行使,使“权力不再任性”[2]。那么,立法法新规定的“主动审查”工作应如何推进,实现学者们所疾呼的“红头文件备案审查期待来真的”,以改变备案审查制度长期被闲置的现状呢[3]?这就是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

二、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为例

大致说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可分为备案、审查和纠正三个阶段。其中,备案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规范性文件报送法定机关进行备案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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