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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治理视阈下的地方人大行使预算草案修正权探析

2015-10-22赵棠

人大研究 2015年10期

赵棠

一、引言

构建和推行地方人大行使预算草案修正权模式,改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预算草案“一次性表决”“一揽子通过”等现象,对提升人大预算审批实效,推进财政预算走向法治化、规范化、民主化,规范公共权力运行,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等,意义深远。近年来,预算修正权在我国学界已有较为成熟的理论基础,浙江温岭市镇两级人大提供了较丰富的预算修正议案实践案例,这对健全公共财政决策机制和政府预算权力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共财政支出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减少政府公权力寻租等现象,实现依法治国和依法理财,起到了积极作用。

预算修正议案(Bills of Amending Budget),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对政府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的议事原案,包括对预算草案进行增减、删除、新增等。预算修正权(Budget Amendment Authority),是指具有预算审批权的代议机关,对行政机关编制的预算草案进行修改,或者对预算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调整的权力,它是一项核心的财政权力。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等,第四十五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等条款规定,这已将预算草案广泛听取意见的“预审查”和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明确纳入法定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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