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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5-10-21邓晓玲

科技致富向导 2015年9期
关键词:存在问题对策

邓晓玲

【摘 要】目前我国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给整个工程建设带来了严重的质量隐患和不当后果。本文从参与招投标行为的主体招标方、投标方、监管机构等分析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总结,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各种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对策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作为招标方的建设单位及其委托单位,通过发布招标文件,邀请潜在投标人来参与竞争投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择优选取中标者,并与之签订合同,由其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交易方式,具有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1]。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从发展至今经历了四个阶段,正处在逐步健全和规范的阶段。

1.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招标方存在的问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招投标过程,其实就是招投标各方基于建设工程项目而相互了解、相互竞争、互赢互利的博弈行为过程[2]。工程招投标是以买方为招标方,以卖方为投标方的竞低价博弈模式,招标人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处于主导和决策地位。这为权利寻租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招标方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1.1规避招标

一些业主或发包方为谋取利益,通过采取各种手段来规避监管、逃避招标过程。一是从项目规模上将工程项目进行拆分,化成若干个小项目来立项,以这种化整为零的方式来缩小项目的规模和造价,以致于达不到招投标的标准,从而来逃避招标;或是从工期上对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进行分段,通过工期来拆解项目。二是擅自改变招标方式。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降低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竞争程度,也滋长了不正当交易和腐败行为,造成吃回扣,权钱交易,虚假招标,私泄标底,贿赂投标和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产生[3]。

1.1.2“黑白合同”并存,暗箱操作严重

为规避法律监管,某些工程项目在经过正常的招投标程序后,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擅自更改登记备案的合同内容,如降低工程项目施工标准、增加工程定额、延长施工期限等以达到不正当目的。这类合同称之为黑合同,更改的合同是双方签订形式合理合法的合同,称之为白合同。在此情况下,备案的合同形同虚设,为双方暗箱操作、互通互串提供了巨大空间,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工程招投标活动。

1.1.3对投标方的资格审查流于形式

资格审核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方一项重要的流程,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潜在投标人只有通过资格预审才能进行投标活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出现投标人资质、业绩等弄虚作假情况。

1.2投标方存在的问题

1.2.1围标串标现象严重

在招投标过程中, 投标方常常通过“围标”形式来减少竞争。其实质是多个投标人串通投标,围标人与参与人达成协议,事先约定同盟中的某个投标人中标,然后联合起来将其他竞争对手排出市场来达到中标目的,然后按照约定向陪标人支付一定报酬。除了招标人的“围标”行为外,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也存在串通行为。双方通过私下达成协议,招标人意图让自己中意的投标方中标,常常漏标、泄标。

1.2.2假借资质行为

在招投标的竞争过程中,某些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包商,为了能够达到投标要求,借用符合条件的单位资质来参加投标。一种情况是有资质但未具备某次项目招标要求,为了某次投标单独借用资质较高的企业资质进行投标;一种情况是不具备任何工程项目的投标资质,通过缴纳一定数量的“管理费”长期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还有一种情况是总包方中标后通过分包的形式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以“合法”的劳务分包来掩盖借用企业资质行为。

1.3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1.3.1招投标的执行机构和监管机构职能界定不清

目前很多地方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既当“裁判”,又当“球员”。在作为监管部门的同时又参与招投标活动。操作和监管职责无法进行清晰划分,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发生错位。同时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干预,插手招投标的具体操作,加大了人为干扰,为某些参与人谋取私利,导致工程腐败、职务腐败等。

1.3.2招投标信息化平台建设滞后

工程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方面存在招投标平台建设严重滞后问题。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尚未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仍然遵循传统的程序,整个过程及关键步骤无法进行系统记录,存在分散性,监管部门无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系统监管。招投标平台建设的滞后还制约了招投标活动的范围,为招标方逃避监管提供了借口。

2.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分析

2.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制度。但很多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条款不明确,地方细化行为难以统一,一些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滞后性,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2.2招投标体系不规范

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政企不分,监督与执行权利集于一体,权力过于集中。大多数招标代理机构还是半官方机构,一些招标代理关系的产生并非出于发包人本身的需要,而是变相强制产生,违背了市场化的操作原则。

2.3企业诚信缺失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完善,人们普遍缺乏诚信意识。而建筑市场缺乏诚信标准和市场失信奖惩措施缺失,在高收益和较低的违法成本诱惑下,招标方和投标方为谋求高额利润而进行违规操作。

3.规范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对策研究

3.1 逐步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和运行体系

通过修订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弥补其中的漏洞和问题,完善细则,提高可操作程度。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减少政府过多的人为干涉,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3.2規范招标人员的管理

通过制定严谨科学的招标文件,提高招标程序的公开透明程度,招标文件不得随意添加文件条款以外的条件。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提高违法成本防止违规操作。将招标办成为行政执法监督的专业机构,使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办的职能分离,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素质程度。

3.3防止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

严把投标方的资质预审关。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防止投标方的恶意竞争行为。坚决打击和取缔投标过程中的串标和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减少政府对招投标行为的干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工作。

3.4加快建立招投标信息化服务体系

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加大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投入,实行电子化招投标。使招标方、投标方、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机构、评标专家在同一交易平台上,降低招投标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在此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结果进行公开,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化程度。

4.结语

招投标行业在我国正处于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阶段。招投标过程中暴露的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通过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给予解决,同时也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努力。 [科]

【参考文献】

[1]程志雄,张妮丽主编.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2]李丽娜.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博弈分析[J].丹东:辽宁学院学报(自然那科学版),2012(12).

[3]黄建国.把好工程廉洁第一关——以规范招投标防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监察,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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