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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食品安全犯罪新特征研究

2015-10-21黎祎蓉

2015年30期
关键词:新特征预防控制

黎祎蓉

摘 要:医药食品安全犯罪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用药、饮食环境带来极大困扰。此类犯罪已从快速上升的趋势、地区不平衡、犯罪主体为中年男性以及肉禽类及其制品是重灾区的特征向犯罪网络化、专业化、技术性、手段隐秘性、过程链条性强,以及犯罪全球化的特征转变。在新特征下能更加注重各部门间的配合以减少医药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传统特征;新特征;预防;控制

人类的基本生存需求决定了必须不断获得食品,人类为了不断延续在罹患疾病时寻求医疗和药品进行救助。然而就是这些关乎生死存亡的医药食品,不法分子为不断谋得高额利润,不断变换手段和方法,以越来越严重的医药食品安全犯罪的形式表現出来,从而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用药环境、饮食环境和人身健康。2011年以来,全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证据的收集和司法认定难度增大。本文从医药食品安全犯罪的传统特征到新特征进行分析,拟从新特征中寻求路径,旨对医药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有所裨益。

一、医药食品安全犯罪的传统特征

医药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新的犯罪类型,其特征也是比较明显的。即使有相关的法律对医药食品安全进行了规制,但是此类问题的严重性却并没有得到解决。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唯利是图的个人内在因素,也有监管部门的渎职失职的外在因素。在早前一些学者通过实例研究的方法,归纳出了医药食品安全犯罪的传统特征①。这些特征包括:

(一)犯罪案例和判决生效人数呈快速上升的趋势。医药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例在逐年上升,并且判决生效人数也增长极快。

(二)呈明显的地区不平衡现象。我国中部地区的食品药品犯罪率最高,东部次之,而西部最少。

(三)犯罪主体多为中年男性。据学者的实证研究,在食品安全犯罪主体中41-50岁之间的男性罪犯比例最高。

(四)主要表现形式为肉禽类及其制品。肉禽类制品是食品安全犯罪的重灾区;不同类别的食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供应链环节具有显著差异。

二、医药食品安全犯罪的新特征

大多数企业都能严格执行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制度,合法合规生产经营,但极少数企业为追求非法利益,违法犯罪手段花样层出不穷,涵盖食品药品生产、流通、销售各个环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医药食品安全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对于新特征,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说法,笔者做出了如下归纳:

(一)犯罪网络化

互联网本身的可隐藏性,变化性强的特点,使得极难查出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以及犯罪人员所在地。而消费者一旦发现上当受骗,甚至是身体发生损害后,却常常发现无法救济。这也是犯罪分子选择网络进行销售的一大重要原因。

(二)犯罪专业化,高科技

犯罪分子为逃避食品药品安全的检测检验,研制开发出可以对抗检验检测,使不合格食品药品、有毒有害食品药品显示为“合格”的化学剂。目前医药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有往年轻化,专业化,技术性的特征上转变。一部分的犯罪分子是拥有扎实的化学基础,懂得如何配置原料加入医药食品中去。不仅如此,犯罪分子为达牟利目的,甚至是专门雇佣有相关知识的人员为其专门进行配置,利用高科技进行合成,相关知识人员也并不清楚其配置的就是加进医药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因此,医药食品安全犯罪的专业化和高科技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让查处部门心有余而力不足,没有一定的专业性和事后复杂的检测,根本无法知晓是否在医药食品中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

(三)手段隐秘性

手段的隐秘又是医药食品安全犯罪的一大新特征。在以往的犯罪中,犯罪分子无非就是黑工厂,黑作坊,造假,售假这一类比较简单的手段,查处也相对较为容易。而现在的犯罪分子将不明死因的禽类产品“化整为零”后销售,也即是混杂在合格的产品中销售;更有人为掩盖犯罪事实,养殖少量狐狸,借喂养狐狸之名大量购进死畜禽,然后加工销售②。这些手段都比较隐秘,难以查出源头,对犯罪分子一网打尽,更重要的是难以对添加的剂量以及售出的有毒有害医药食品进行统计,故其危害性更为之大。

(四)团伙性、链条性特征明显

就《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表示,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呈现新特点,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翻新、手段更趋隐蔽,使得这种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③与其他犯罪相比,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比例较高,成员之间分工负责、责任明确,生产、运输、贮存、销售等各个环节互相配合又相对独立,跨地区作案明显增多,而且在犯罪活动过程中很少留下证据,给追查源头犯罪设置了重重障碍,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因此必须加大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力度,严密编织保护公众餐桌安全的刑事法网,共同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五)犯罪全球化

2014年第六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主题为“全球伪劣食品药品犯罪的严重性、特征和对策”。论坛主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何秉松指出,伪劣食品药品犯罪与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腐败等各种全球化犯罪相互交织和密切联系,是伪劣食品药品犯罪全球化的一个明显标志。

三、在新特征下对医药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医药食品安全的犯罪在新旧特征的交互作用下,在上述新特征下,对其防控的任务也愈发艰巨。因此针对上述特征,笔者提出如下防控建议:

(一)加强网络防控技术

互联网极速发展的趋势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但是针对医药食品安全犯罪还是可以进行防控的。

第一,事前控制。在网络环境下,网络警察的监管也是势在必行。成立专门的网络警察负责监督互联网医药食品的流通和交易行为,对于存在疑问的或者已经出现问题的网站进行干扰和控制,防止有毒有害医药食品通过网络渠道进入市场。

第二,事中控制。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犯罪,同样技术人员可以通过网络实施布控,实行刑侦手段中的“控制下交付”,既防止了有毒有害医药食品进入市场,更能将犯罪分子的犯罪网络厘清,有利于对利用网络进行医药食品安全犯罪的团伙一网打尽。

第三,事后通报。对医药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例及时公布,让公众及时知晓目前的危害情况,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公众的知情权在医药食品安全的防控中也是极为重要的一部分。

第四,建立网络平台。有关食药监管部门的人力、物力、精力也是有限的,依靠广大的网民进行监督。公众可以通过相关网络平台对已经通报或者是尚未通报但有疑问的医药食品安全问题提出建议或者意见,相关部门亦可根据群众的举报线索开展搜索和检测,能够有效节省行政资源。

(二)提高医药食品检测监管人员素质

由前所述,犯罪分子的手段隐秘,可以利用高科技进行制造合成“合格”添加剂的方法躲避检测。这也就要求医药食品安全检测的人员必须具备更高的素质和要求才能进行进行辨别。因此,笔者认为:

第一,严格审查医药食品安全检测人员的资格。对于特殊行业方面的检测人员,必须对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且根据其自身专业,进行合适的岗位调配。

第二,对医药食品检测监管人员进行定期的技术学习。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变换,检测人员也同样应该掌握相应的技术,尽量避免因为技术不到位导致检测失效或者是无法检测成分等因素的出现。对于开发出快速便捷检测方法的人员实施奖励机制。

第三,對于检测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情况应该严加处罚,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警告或者是行政处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对于涉案严重的检测人员,特别是监管人员同样也应该可以适用该罪名。

(三)深入犯罪集团内部,加强部门合作

医药食品安全犯罪的链条性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刘佩智表示:要将食药监管部门的“独角戏”变成社会各界的“大合唱”,充分调动其他部门、社会各方力量,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共管的格局,形成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强大合力。④因此,笔者认为:

第一,医药食品安全犯罪不应该仅仅是食药监管部门的职责了,而牵涉到了刑事侦查。刑事侦查部门利用经济侦查或者是刑事侦查的手段,深入犯罪集团内部搜索证据,掌握犯罪手法和经营途径,组建一支由“食药警察”这种专门从事食药违法犯罪侦查办案人员的队伍,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

第二,在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工商部门、质检检查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之间,就当前市场上的伪劣商品信息建立共享平台。主要是互通常见的作案手法、方式、提请有关方面需要予以关注的情形、对象等。

第三,着力推行行刑衔接制度和检打联动模式,积极构建食品药品监管长效机制。2014年4月,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政府办下发了《关于建立区食品药品执法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明确建立由政府办公室牵头,区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政府法制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组成的共同打击食品药品犯罪行为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标志着该区食品药品执法联动机制正式形成⑤。

(四)联合国际组织,加强国际合作

目前而言,全球统一打击伪劣食品药品犯罪的法治化要求缔结一项预防和控制全球化伪劣食品药品犯罪的国际公约,即《联合国预防和控制伪劣食品药品犯罪公约》,以此来更好地防止伪劣食品药品犯罪全球化发展。笔者认为,联合国际组织,加强国际合作是全球化趋势下发展的必然路径。特别是在互联网犯罪多发的情况下,联合国际组织的重要性得以凸显。在学习各国对待医药食品安全的态度和方法上,结合中国实际,寻求适合我国防控医药食品安全的方法。

在新特征和新环境下,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形势更加严峻。当然,对监管工作和监管成效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技术的不断提高,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需要与国际组织的积极合作,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打造一个安全的用药、饮食环境。(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全世文,曾寅初.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特征分析——基于171例食品安全犯罪案件[J].调研世界,2013(6):20.21.

② http://heze.dzwww.com/sdxw/201407/t20140712_10635866.htm大众日报,食品安全犯罪新特点:作案更隐蔽“毒豆芽”等案多发.2014年7月12日.

③ http://www.food.hc360.com中国消费者报,食安犯罪新特点:手段隐蔽链条性强.2013年5月20日.

④ http://www.chinairn.com中国行业研究网,目前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2014年2月26日.

⑤ http://www.sda.gov.cn/WS01/CL0005/99838.html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行刑衔接合作全力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2014年5月14日.

参考文献:

[1] 吴玉萍.民生刑法视角下食品安全犯罪之刑法规制[J].齐鲁学刊,2014(4).

[2] 舒洪水,李亚梅.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问题——以我国《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对接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4(5).

[3] 张远煌,徐苗.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防控对策探析[J].法治研究,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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