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通则》的基本问题研究
2015-10-21王舒
商 2015年37期
关键词:基本原则
王舒
摘 要:近些年,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商事通则》成为众多学者研究的热点。为了使其在立法工作层面得以尽快的落实,需要围绕《商事通则》的立法模式选择、立法体系重构、基本原则确认、立法渊源厘定等相关基本问题做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商事通则;立法模式;立法体系;基本原则;立法渊源
一、我国《商事通则》之立法模式选择
随着民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潮流趋势的影响,徘徊于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立法模式选择的《商事通则》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究竟是跟随我国实践民商不分的混合立法模式进行选择,还是以境外立法例民商分离国家《商事通则》的设立为参考,值得认真思考。目前,我国还未建立或形成正式的《商事通则》,仅存的是除了将商法规范内化为一般性民法规定外,还增加了在民法规范中制定体现商事理念的特别规定。不可否认,上述设计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开启了有效的立法模式,但是作为民法规范中的例外性规定,还要体现商事理念、规范商事行为,就有必要对现存的民事法律规范做相应的调整,而由此带来的成本将大幅度提高、民事法律规范的繁冗复杂等一系列问题。此外,基于对商事行为的规范而对民事法律规范的变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法的安定性。由此可见,将商事法律规范集中于民事法律规范中的设计有些不妥。结合国外《商事通则》相关立法例来看,在民商分离式国家中的《商事通则》在“去法典化”的影响下,已逐渐显露出不少弊端,参考此立法模式进行我国的《商事通则》设计也不属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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