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侮辱罪的认定——兼论侮辱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分
2015-10-21张蕾蕾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5年5期
张蕾蕾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北京 100040)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扩展,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刑法成为首当其冲地进入网络空间的传统法律[1]。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解释》),对于规制网络社会中的诽谤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适用指引。目前,司法界和法学界对于以在网络环境中传播淫秽物品为手段侵害他人名誉的案件存在刑法适用的争议,因为不但存在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侮辱罪两种不同的定罪方式,而且两种定罪方式均有司法案例和学术观点可以援引、论证。本文围绕这一争议问题,分析相关案例案情、判决之异同,探讨自诉罪名与公诉罪名的协调机制,以期形成对网络环境中侮辱行为刑事认定问题的新认知。
一、网络环境下侮辱行为的案例分析与不同认定
本文选取近几年发生的与网络侮辱有关的5个司法案例,通过比较个案,分析网络环境下侮辱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分适用 (见表1)。
分析表明,这5个案例主要存在以下共同点:其一,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其二,行为人的主要行为方式是将被害人的裸体照片、性行为照片或视频以及其他激情照片上传至互联网,或者伴随通过邮箱、手机等途径发送至特定的多数人;其三,行为人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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