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创新研究
2015-10-16陈旭峰
闽台关系研究 2015年6期
陈旭峰
(中国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研究所,北京100732)
农民工常年在城乡之间迁徙流动,为城市和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农民工自身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这其中不仅有国家和社会层面的原因,也有组织和个人层面的问题。从组织层面来说,农民工社会组织缺位使得农民工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维护。农民工社会组织缺位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没有建立相应的农民工社会组织;第二个层次是指虽然建立了农民工社会组织,但是农民工社会组织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当前,农民工社会组织缺位更多地表现为农民工社会组织不能在维护农民工权益上有效发挥作用。那么农民工社会组织为什么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呢?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制约其作用的有效发挥。党的十七大以来,我们国家一直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建设,通过社会组织建设切实提高我国的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因此,如何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更加有效地发挥其积极功能,已成为当前社会建设领域中特别加以关注和研究的重要问题。[1]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要求,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政府和社会两者之间的关系,加快推进政社分开的进度,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的权责,在此基础上突出依法自治、充分发挥其作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论断为我们创新农民工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指明了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