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涂尔干的法律演化理论声辩
2015-10-08张强
北方法学 2015年5期
张强
摘要:涂尔干从社会学角度勾画出从压制性法到恢复性法的演化路径,学者们从理论与经验层面对其进行了批评与检验。理论层面的批评集中在道德法律同一论、法律演化理论的虚构性及其具体内容的缺漏三方面;经验层面的检验则对从压制性法到恢复性法的演化顺序提出了挑战。其实,理论层面的批评忽略了法律演化理论的道德批判目的并遗漏了文本细节,而经验层面的检验存在方法论上的局限并误读了涂尔干的理论。涂尔干注重理论建构而对事实作简化处理,确保了理论体系的明确性,为当下中国的法社会学研究树立了典范。
关键词:法律演化理论压制性法恢复性法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5-0139-11
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马克思、韦伯和涂尔干都在广阔的社会学视角下对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进行过论述,相比于马克思和韦伯的理论在我国的声名远播,涂尔干的法律理论显得相对沉寂。①作为结构功能主义的先驱,涂尔干从社会学角度勾画出从压制性法到恢复性法的法律演化路径。然而,学者们在理论与经验层面对其进行了批判。这些批判能否成立?涂尔干真的错了吗?这些问题的答案恐怕还得回到涂尔干的文本与方法论中去寻找。
一、涂尔干法律演化理论释义
涂尔干声称社会纽带是社会学的首要问题,社会纽带随社会类型和团结模式的改变而变化。团结是指明社会的结构和功能关系的一种形式,一方面是社会组织,另一方面是价值体系——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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