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传统中信托受益权的性质
2015-10-08吴至诚
北方法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受益人
吴至诚
摘要:源自英国法的信托受益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对人权、债权,而非对世权、物权。从传统角度看,在中国学界普遍存在的双重所有权理论、分割所有权理论均是对信托制度的误读。信托受益权的物权化也是一个伪命题:无论从破产与执行豁免,所有权基本要素的分离,抑或财产取得权的角度均无法得出此结论。在英国法中,受益权不具备作为物权的普遍可诉性,不能直接对抗任意第三人;衡平法在历史上并未改变英国财产法体系或带来一套新的关于财产权取得和保有的规则;受益权也并不是通过对所有权要素的保留和分离而被创设,它只是一个加于所有权上的对人负担。
关键词:信托受益权双重所有权分割所有权物权说债权说
中图分类号:DF43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5-0150-11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信托受益人(cestui que trust)对信托财产享有的受益权(beneficial interest)之性质,中国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一方面没有明确信托财产的归属(第2条),另一方面又突破信托法传统给予委托人以大量权利(第20条至第23条)。立法上的这一模糊态度使得理论上对于信托受益权性质之争论愈发混乱。物权说、债权说、物权债权并存说、特殊权利说等观点,一时间让人眼花缭乱。①要消除这种混乱的状态,在理论上正本清源,最好的方法莫过于直接切入信托制度的起源来进行考察。作为一个产生于英国普通法传统的独特制度,②“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在英国法中到底如何”是我们讨论包括“信托受益权在中国法中的性质应当如何”在内的其他衍生问题的前提。……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