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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原则的非工具性道德价值

2015-10-08于庆生

北方法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规则价值法律

于庆生

摘要: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提出,合法性原则具有内在的道德价值,而哈特通常被认为对此提出了“工具性的反对意见”,即这些原则并不具有道德价值,因为它们实际上是从如何更好地遵守法律以指导行为的反思中派生出来的原则。全面客观地讲,这种传统的认识是不正确的,哈特从未将其关于合法性原则之工具性论证理解为对其内在道德价值的否弃。

关键词:合法性原则道德价值工具性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5-0033-06

20世纪50、60年代,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永恒而又历久弥新的重大问题,HLA哈特与朗·富勒之间爆发了一场被称为法哲学史上的“史诗篇章”的论战。其中,合法性①原则是否具有道德价值,该价值是工具性的还是非工具性的,成了“哈特—富勒论战”的主要题阈。一般认为,富勒明确指出,遵从合法性原则是具有内在道德性的;而哈特则主张遵守合法性原则本身并不具有道德价值,②充其量也只有一种工具性的道德价值,即这些原则只是使法律能够更为有效地实现立法者所追求的终极目标而已。这几乎已经成为法哲学史认识上的定论。但通过重新解读哈特的相关作品,笔者认为,虽然对富勒之“法律的内在道德性”的批判是犀利的,但他从来没有主张过遵守合法性原则不具有任何非工具性道德价值;谈及对法治的尊奉时,他都明确指出确实在道德上具有价值意义的效果。

一、富勒论合法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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