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集体土地使用权继承制度
2015-09-21杨俊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5期
杨俊
摘要: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的设计存在一定问题,没有兼顾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人的合理诉求。放开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继承的身份限制,是《物权法》、《继承法》以及房屋特点的内在要求,且并不与我国耕地保护政策和社会稳定相矛盾。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继承制度,是当前农村土地立法的一个重要方向。
关键词: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立法;继承;公平
中图分类号: D912. 3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5)05006804
据报道,浙江省义乌市近200名公务员办理了“非转农”,纷纷把户口迁回农村老家,表面上看,好像是为了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如宅基地安置补偿、分红等(1),其背后深层原因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在城镇就业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来说,这一预期财富有落空的风险。土地是一切财富的根源,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村土地越来越成为稀缺的资源。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继承的问题
《物权法》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留山和自留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农地地役权,而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制度则采取了回避。下面对学界争议较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以及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继承等问题进行逐一阐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旨在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生活保障的家庭承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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