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动下的限度
2015-09-21马文范艳利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5期
马文++范艳利
摘要:基于对司法能动主义的争议和我国检察案例指导工作的特点,在适用指导性案例时应遵从一定的限制性规则:适用的前提是穷尽制定法;适用案件范围要遵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在程序上由主办检察官提出适用,查明案例时应当区分必要事实和非必要事实,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中应当标明所适用的具体指导性案例,并健全检察机关司法文书公开制度。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司法能动主义;适用;限度
中图分类号: D90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5)05001205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不管是在法院系统,还是检察院系统,案例指导都是一个探讨的热点,同时也是实践中的一个热门尝试。作为我国的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不断探索进行案例指导工作。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案例批复,到出版发行的各种案例参考丛书,都在事实上指导着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实际工作。2010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研究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文件主要规定了指导性案例的审查、选编、发布的条件、程序和规格,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即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可以参照执行。作为最高检察机关发布的全国性的统一文件,对规范检察机关的案例指导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使我国检察机关的案例指导工作走向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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